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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公共卫生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28

发文字号

内卫法监字[2005]3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2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公共卫生监督检查的通知

内卫法监字[2005]318号

2005年9月28日

各盟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确保 “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让人民群众度过一个详和的节日。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节日期间开展一次针对公共卫生的全面监督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公共卫生检查工作,要把确保公共卫生安全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群众、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部署和落实节日期间的各项公共卫生监管职责,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在节日期间要加大对公共场所、餐饮业和大型商场超市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实行大型婚宴聚会申报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大型食品商场超市和重点旅游景点派驻卫生监督员,进行巡回监督检查,确保群众饮食安全;要组织开展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保障饮水安全,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对存在职业、放射危害因素场所的监督检查,防治职业、放射危害事件的发生。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节日期间要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认真对待,及时进行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和网络的宣传作用,做好检查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各地还要通过媒体宣传卫生标准、卫生知识,引导群众科学合理消费。对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要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通过宣传扶植名优企业,保证群众对公共卫生安全的知情权,树立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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