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卫计科教[2017]5号
2017年4月21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结合浦东新区科教兴医五年行动计划,为了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卫生计生科技队伍和管理队伍,提高新区卫生计生科技水平,加强卫生计生科技项目的管理,促进新区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区域内各级各类卫生计生单位在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计委”)申请立项的卫生计生科研项目。其他卫生计生科研项目根据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卫生计生科研项目重点支持与百姓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和预防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20%,基础研究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政策研究项目不超过10%。具体项目目标如下:
(一)卫生行业科研专项
在整合区域内相关领域的优势力量协同攻关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区域内发病率和病死率较高的重要疾病,集全区之力,通过技术研发、集成、转化、推广和应用来解决疾病防治中的突出和迫切的问题。
(二)联合攻关项目
在区域内优秀医疗学科团队的牵头下,整合若干卫生计生单位资源,主要针对本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以及重要卫生问题开展联合研究与探索,从而推动各学科领域的发展,带动本区医疗水平的提升。
(三)面上项目
在提升各类医学人才科研能力的同时,重点解决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等危害公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项目,通过对区域公共卫生服务及中西医服务优势项目的提升,提升医疗技术水平。
(四)成果转化项目
对已有研究成果且具有转化可行性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帮助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以促进科技成果进一步转化为可商用的创新产品或服务。
(五)青年科技项目
服务于青年医学人才,针对临床常见病、多发病解决关键性医疗问题,从而提升青年医学人才科研水平。
(六)社区卫生项目
围绕社区卫生在健康中国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定位,解决关键性的标准建立、医学技术和相关配套技术。
第四条 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研究周期为三至五年,其余项目研究周期为二至三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一般应为区卫计委所属单位在职职工(卫生行业科研专项和联合攻关项目申请者也可以是新区区域内公立三甲医院在职职工),热爱祖国,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其中:
(一)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申请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已承担联合攻关项目并通过验收。参与单位包括至少四家区域范围内卫生计生单位。
(二)联合攻关项目: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参与单位包括至少三家区域范围内卫生计生单位。
(三)成果转化项目:申请者必须已具有研究方向的专利使用权。
(四)青年科技项目:申请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五)社区卫生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职职工。
第六条 卫生计生科研项目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切实可行,科学性强。经过专业查新机构出具“未见相关文献报道”的查新结论,有预初试验的研究项目优先考虑。已承担新区卫生计生科研项目研究,在未办理项目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申请课题若涉及生命科学伦理问题,须由区卫计委认可的伦理委员会提出辩护意见。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是项目申请团队的唯一负责人,申请者应确保时间和精力从事资助的研究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具备从事该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实验条件,已制定一套有效的科研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并给予足额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卫生计生科研项目每年申报受理一次,在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下,由个人申请并填写《浦东新区卫计委卫生计生科研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对申请者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汇总排序,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择优报送浦东新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和中医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培训中心”和“区中医药发展中心”)。
第九条 区培训中心负责非中医类别项目申请书的受理、区中医药发展中心负责中医类项目申请书的受理,并根据申报材料和申报单位的名额分配情况,对申报人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由相关领域专家对立项依据、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等进行综合评分。专家评审共分两轮,初审为书面评审,复审进行集中公开答辩。
第十一条 区卫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水平绩效优先,兼顾学科布局”的原则进行遴选,对项目进行正式立项后组织集中开题,进一步完善技术路线和考核指标,并签订计划任务合同书。特别优秀的项目将向浦东新区科经委、市卫计委等部门推荐立项资助。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检查、监督、支持和保证项目负责人的经费开支和研究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各项困难,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随时报告重要进展、阶段成果等情况,并做好科技档案资料的积累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日期向区培训中心和区中医药发展中心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表,卫计委与区培训中心和区中医药发展中心将组织中期评估。因故无法按时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卫计委提交修改或终止报告,经区卫计委审核后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组织调动工作,原则上仍可继续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开展项目研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科研项目经费由区卫计委资助经费和单位自筹经费组成。项目经费使用细则参照《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浦卫计科教[2017]4号文)执行。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应注重研究成果的总结和推广。凡得到区卫计委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浦东新区卫计委卫生计生科研项目资助”。科技成果实施统一管理,在专利申报、专利实施、新技术引进、新技术创新、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成果报奖等方面,由各卫生计生单位根据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未标注的、与研究内容不符的或在项目执行期以前发表的论文、成果不得用于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科技资料进行整理,并撰写规范的项目总结报告。区培训中心和区中医药发展中心负责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统一进行经费审计,同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研究项目密切相关的论文,原则上卫生行业专项、联合攻关项目至少要发表SCI论文一篇;面上项目、成果转化项目、青年科技项目至少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著一篇;社区卫生项目至少要在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论著一篇。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区培训中心和区中医药发展中心将集中受理成果登记工作,并上报市科委获取成果登记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整改后一年内再次验收一次,若仍未通过验收,与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一并由区卫计委发文终止,并在审计后收回结余专项经费和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人员,给予终止项目、收回经费、通报批评;对终止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区卫计委任何科技项目及学科、人才项目;对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同数量减少次年申报额度;未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未按时验收率减少次年申报额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