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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有关药物品种纳入基层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数据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28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14]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28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有关药物品种纳入基层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数据库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4]41号

2014年4月28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药招办《关于印发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4]1号)精神,经商自治区卫计委、药监局、物价局同意,现就属于医保范围部分中标基本药物品规纳入基层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数据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已经自治区集中招标采购的131个顺延基本药物品规(附件1)增加到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数据库中。上述基本药物品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中限定了具体支付范围的,按2011版医保药品目录限定的具体支付范围执行;在自治区药招办《关于印发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4]1号)中限定了使用范围的,按宁药招办发[2014]1号限定的使用范围执行。

  二、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已经自治区议价谈判降价的103个药品品规(附件2)纳入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数据库。

  三、考虑到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用药实际,上述应纳入基层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数据库,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中标有“△”号的基本药物品规,可不再标注“△”号,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使用时均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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