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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新周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产科驻县专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23

发文字号

内卫基妇字[2004]3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2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推荐新周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产科驻县专家的通知

内卫基妇字[2004]323号

2004年9月23日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根据新周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安排,卫生厅决定从各盟市医疗保健机构选择产科专家组成自治区产科驻县专家组,由卫生厅进行培训、考核后统一安排驻项目县指导开展有关工作,规范县乡两级产科技术服务,提高县级孕产妇急诊抢救中心急重症抢救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推荐驻县专家要求及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见附件4),从年分娩数超过500人的盟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及驻地医学院校、大型厂矿企业的三级医疗机构从事产科临床工作的人员中推荐,可以推荐近两年退休的从事产科临床工作的专家。自治区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尽可能推荐上周期降消项目确定并已驻项目县指导的专家。要保证推荐的专家能够胜任驻县指导工作。具体推荐人数见附件1。

  二、推荐驻县专家要求:产科驻县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产科临床经验,较高的教学能力,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并能够在基层(项目县)连续工作一个月,能够协助卫生厅实施项目监督指导的产科专家。

  四、推荐的专家将成为自治区卫生厅产科驻县专家组成员,由卫生厅统一培训、考核,安排驻县,并从卫生厅项目经费中支付一定的专家补助。

  五、产科专家驻县指导工作要作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具体行动。

  六、请各盟市卫生局将产科驻县专家推荐表(附件2),于2004年9月3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同时,请各盟市卫生局于10月10日前上报第一周期降消项目专家驻县工作情况(附件3)。

  1.各盟市选派产科驻县专家名额分配表(略)

  2.产科驻县专家推荐表(略)

  3.第一周期各盟市降消项目产科专家驻县情况(略)

  4.内蒙古自治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产科专家驻县指导工作计划框架(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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