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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30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13]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乌兰察布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事宜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3]13号

2013年1月30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由原来的6%调整为8%。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6.5万元提高到21.5万元。

  三、提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以在职职工为例,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以下标准:

  住院费用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
  起付线-5万元   85
  5万元-15万元   90
  15万元-23.8万元   95


  四、提高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0%。

  五、提高住院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支付标准
  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所发生的费用统一调整为80%。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仍按50%执行。

  六、提高医疗照顾人员待遇水平
  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和经人事部门评审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对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上人员均含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支付后,个人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全额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为5万元。

  七、统一个人帐户上帐比例
  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上帐比例2013年统一调整为全市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1%,基残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

  八、六种门诊慢性疾病按住院标准报销
  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的放化疗、器官移植的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的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透)、重型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布鲁氏杆菌病、耐多药结核病,以上六种疾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按住院报销办法予以报销。

  九、以下十种门诊慢性病实行定额补贴
  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免疫缺陷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糖尿病胰岛素治疗(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冠心病植入支架或起搏器的药物治疗,以上六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报销比例为75%,超过限额部分不再报销。
  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脑出血意外所致的偏瘫恢复期治疗、病毒性肝炎伴肝硬化,以上四种慢性病每年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报销比例为75%,超过限额部分不再报销。

  十、以上纳入门诊慢性病报销的病种实行定期鉴定和定点医疗制度,经鉴定符合慢性病种的患者可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或就诊,不再实行持票报销办法。

  十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政策仍执行《乌兰察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乌政办发[2011]94号)的标准。

  十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前与此文相抵触的文件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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