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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21

发文字号

萍开管办字[201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国家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21

颁发部门

国家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国家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开管办字[2015]6号

2015年1月21日

区属各单位:

  现将《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8日

  萍乡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极少数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市级基金),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各级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和其他资金,向辖区内所属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资。市级基金通过市、县(区)财政投入和企业捐款、公益救济等社会各界捐助多渠道筹资。市、县(区)财政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市、县(区)人口规模、上一年度辖区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市级基金初始规模和以后年度规模,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委研究提出具体资金规模,报市政府审定。县(区)应负担的资金,由县(区)财政上交市级应急救助基金财政专户。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市级基金申请支付。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参保人员符合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急重危伤病,确需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医药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市级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参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由市卫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和基金具体支付管理的办法。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市级基金由市卫计委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级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计委商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
  市卫计委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化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杜绝应救不救现象,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市卫计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基金申请与审批
  (一)救助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治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按要求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县(区)各医疗机构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统计汇总报所在地县(区)卫计委,由各县(区)卫计委汇总后统一报市卫计委;市直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计委。
  (二)身份认定。由市、县(区)卫生部门牵头,会同级公安、人社、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三)资金核报。市、县(区)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每季度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应急医疗救助项目进行定期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四)资金拨付。市卫计委将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根据各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按照季度进行预拨。

  六、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卫生部门履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及时拨付资金。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审计部门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贫困患者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积极准备,及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研究制定细化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流程。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探索完善,确保长效。有关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积极稳妥建立、长效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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