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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15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8]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1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8]27号

2008年1月15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转发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的精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要求,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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