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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5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15]1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25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5]114号

2015年12月2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全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发[2015]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于2015年底前将取消两定资格审查落实到位。

  二、结合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实际,自治区将制定出台完善协议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未出台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基本要求,参照原有办法做好过渡期间的协议管理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理清职责,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合理引导人民群众和医药机构预期。

  四、参照本通知精神,各地也要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药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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