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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30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17]1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鄂尔多斯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7]139号

2017年9月30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50号),加快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实现科学补碘,保障食盐质量。
  2.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发展。
  3.坚持依法治盐。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监管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按照国家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规范条件,配合自治区审核我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对于不达标的,且限期整改后仍然无法达标的企业,取消食盐定点生产资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合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配合)
  2.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础,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包括食盐转代批企业)。按照国家新的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配合自治区审核我市现有的食盐批发企业(包括食盐转代批企业),对于达不到标准的,且限期整改后仍然无法达标的企业,取消食盐批发资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配合)
  3.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加强食盐监管专业化建设,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将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旗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职能划入同级食药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将市、旗区盐务管理局现有部分在岗在编人员带编划转到同级经信和食药监管部门,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此次改革涉及的人员划转仅限定于《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出台前的市、旗区两级盐务管理部门现有在岗在编人员。《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关于加快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盐局发[2017]3号)下达我市人员划转计划33人,其中直属机构30人,非直属机构3人。目前,市盐务管理局及直属单位在岗在编人员56人,非直属单位(鄂托克旗盐务管理局)在岗在编人员9人。其中,直属机构在岗在编人员划转到食药监管部门21人、经信部门9人;非直属单位在岗在编人员划转到同级食药监管部门2人、经信部门1人。如果占行政编制,要进行公务员过渡登记等工作,待请示自治区公务员局批复同意后,可进行档案审核、培训、考试、登记工作。未划转人员(不包括非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等仍归属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由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垂直管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配合)
  (二)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1.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政府储备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负责,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商务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配合)
  2.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以自有品牌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不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无食盐批发资质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或个人在食盐批发领域合作。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配合)
  3.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全市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报请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它紧急措施,防止我市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配合)
  4.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工业盐(工业废渣盐)的生产、销售、质量监管等管理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工业废渣盐)生产企业要有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尤其是工业废渣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配合)
  (三)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监管。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依法给予重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配合)
  2.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系统。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将我市食盐纳入自治区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配合)
  3.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会同发改、公安、食药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体系。依托食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系统进行信用监管。依托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鄂尔多斯信用网”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配合)
  4.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直接入口盐必须以小包装的形式上市,食品级工业盐只能用于食品加工行业,禁止在直接入口盐市场销售。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按照国家、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食盐加碘标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划定的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合格碘盐配送工作。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做好兜底供应工作,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配合)
  5.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商处置工作。市、旗区经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商务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盐业公司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模式,同步进行机构对接、职能划转、人员划转,统筹解决改革中的编制变动、人员安置、经费来源等问题,实现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移交后工作有效衔接,形成我市体系完整、队伍稳定、上下联动的食盐市场监管合力,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改革进程顺利完成。
  (二)加强过渡期盐业监管工作。在过渡期内、国家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市、旗区两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和本方案要求,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
  (三)严格落实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市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确保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责任,加强对本旗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安排好市场监管、食盐储备、食盐供应应急等工作,加大打击制贩假盐力度,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供应和质量安全,扎实推进盐业体制改革。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舆论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鄂托克旗盐务管理局体制参照鄂尔多斯市盐务管理局体制改革办法改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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