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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7
国食药监人[2004]103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
现行有效
2004-04-0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职锻炼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挂职锻炼干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挂职锻炼干部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局)选派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干部援藏、援疆、到西部地区挂职、扶贫或到基层工作锻炼;中组部选派干部来国家局挂职锻炼;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选派干部来国家局工作锻炼。
一、国家局选派挂职锻炼干部管理
(一)挂职锻炼干部选派
1.选派对象
(1)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中青年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人选。
(2)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
挂职锻炼干部选派工作要与干部的培养、使用相结合。
2.选派条件
(1)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吃苦和奉献精神,廉洁勤政。
(2)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3)年龄在50岁以下。
3.选派程序和方式
(1)人事教育司根据选派任务要求,协调机关司室和直属单位落实挂职锻炼干部人选,并报局党组审批。
(2)坚持个人自愿报名与组织选派相结合的选派方式。鼓励优秀中青年干部积极参加挂职锻炼。
(3)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到基层工作锻炼,由人事教育司统一安排。
(二)挂职锻炼干部管理
1.干部挂职锻炼确定后,人事教育司和派出单位要与挂职锻炼干部谈话,使其明确挂职目的、任务和要求,自觉服从挂职单位安排,认真负责地完成任务。
2.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人事教育司和派出单位要关心和了解干部情况,对挂职锻炼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要进行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干部挂职锻炼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参加挂职单位的年度考核,一年以内的,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
3.挂职锻炼时间原则上1~3年。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派出单位、挂职单位共同对挂职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4.挂职锻炼干部要珍惜锻炼机会,严格要求自己,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接受挂职单位和原单位的监督管理,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擅离挂职岗位。挂职锻炼干部每半年向派出单位和人事教育司汇报思想、工作情况,期满后要进行全面总结。
5.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作风漂浮、未达到锻炼要求的,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的,或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中止挂职锻炼,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资格。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6.组织确定干部挂职锻炼而本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服从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挂职锻炼单位。
(四)挂职锻炼干部待遇
1.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仍为原单位正式职工,其所任职务、编制须保留,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挂职锻炼结束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
2.援藏、援疆干部分别由西藏、新疆自治区按当地同级同类干部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西藏、新疆工作人员的其它各项待遇;到西部地区挂职干部,按照西部省(区、市)有关规定,享受当地补贴。
3.挂职锻炼干部所在单位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税前)。其中,援藏、援疆干部每人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5000元。定期生活补助分别为:援藏干部每人每月1000元,援疆干部每人每月700元,其他挂职锻炼的干部每人每月300元(在京内挂职锻炼的除外)。
4.干部挂职锻炼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照援藏和援疆干部不低于20万元保额、其他挂职锻炼干部不低于10万元保额的标准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挂职锻炼干部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合并使用,一年一次,往返交通费予以报销。
援藏、援疆干部家属(限配偶和子女)在此期间可赴藏、赴疆探亲一次,往返交通费据实报销。
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按有关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仍享受有关待遇。
6.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生病,在当地治疗的,由当地所在单位报销;在内地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报销。
7.各派出单位要与挂职锻炼干部及家属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对家中遇有困难的,尽量帮助协调解决,以解除干部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工作,为挂职锻炼所在地区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中组部选派来国家局挂职锻炼干部管理
(一)人事教育司根据挂职干部条件和培养锻炼意向,落实挂职部门并提出任职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办理挂职期间任职手续。
(二)局办公室负责落实挂职干部的住宿、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生活补助等待遇。
(三)挂职锻炼干部所在司室负责做好挂职干部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
(四)各有关部门都要关心挂职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及时协调解决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省局选派来国家局工作锻炼干部管理
(一)省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干部到国家局工作锻炼的,应为处以上干部,并需先以函的形式联系,经人事教育司商有关司室,报局党组同意后,安排工作岗位。
(二)省局来国家局工作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以所在司室为主,一般不予任职,特殊情况需经国家局党组研究决定。干部工作锻炼结束,由所在司室和人事教育司作出工作锻炼鉴定,反馈所在省局人事部门。
(三)省局来国家局工作锻炼干部的费用由派出部门负责。
(四)机关司室不得自行接收学习锻炼干部。
四、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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