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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服务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17

发文字号

渝劳社办发[2005]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17

颁发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服务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15号

2005年8月17日

  有关医疗机构: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规模较大的企业职工医院已经纳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服务范围,基本满足了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方便就医、选择就医的需要。为了有序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规范审定工作程序,现就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服务资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分别于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起进行。医疗机构应于每年2月和8月提出申请(其它时间不受理申请)。

  二、凡具备《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渝劳社办发[2001]10号)规定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相关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已经组织相关职工学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文件,基本掌握医疗保险政策文件的精神,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均可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凡自愿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到我局领取《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后,按照渝劳社办发[2001]10号文件的规定填写、签章并附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不得由其它部门或中间机构代理。

  四、我局受理《申请书》后,将按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并便于管理,合理布局”的原则,开展审查和确定定点工作。审定工作在60天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的其医疗机构。

  五、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对照我局公布的定点单位名称和地点,严格执行一点一证的要求;不得将外单位或本单位本定点以外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代为纳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如果定点单位的名称、地点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请及时与我局联系更改。

  联系人:李世宏

  联系电话:63854117、6389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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