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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十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12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3-04-12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桂政发[2017]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十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3]38号

2013年4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2-2015年)》(桂政发[2012]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近年治理整顿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和兽用抗菌药、乳制品等重点食品品种、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重点场所食品安全、进出口食品安全、旅游餐饮食品安全、生猪私屠滥宰及肉品质量安全、保健食品安全等10大专项整治行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十大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目前我区各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促进了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但一些品种、环节和领域风险隐患仍然存在,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矛盾复杂叠加的阶段,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动出击,强化日常监管,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十大专项整治行动是行之有效的必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十大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定期研究,分管领导拿出更多精力组织实施。要细化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明确职责,协同推进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已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工作步骤和相关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各项整治工作,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协作,形成合力。

  三、统筹兼顾,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理清当地食品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又要针对“违禁超限”和“假冒伪劣”两大突出问题,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实行整治督办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四、严惩重处,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严”字当头,露头就打、毫不手软,坚决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黑市场”和“黑窝点”,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公安机关要发挥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五、督促引导,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督促企业强化内部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投入,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出厂检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2013年底前,督促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内部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黑名单”制度,支持保护诚信守法企业,坚决关停失信违法企业,禁止严重违法企业的负责人再从事食品行业工作。

  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要组织媒体深入农村、社区跟踪采访,做好热点问题、重点问题的报道,大力宣传政府狠抓食品安全的决心和专项整治的措施及成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推行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为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要及时通报情况,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七、强化督查,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各地要根据整治任务、措施和要求,制定督查方案,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特别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自治区将根据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各地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八、切实做好管理体制调整过渡时期的食品安全工作
  当前,我国正进行新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部分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进行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服从大局,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改革,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调整完成前,各部门按现有职责开展专项整治,职责调整后按新职能进行工作交接,确保各项工作前后贯通、运转顺畅,严防专项整治工作在体制调整过渡时期出现断档,坚决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1: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等为重点环节,深入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食品添加剂、乳制品、儿童食品、肉制品、食用油、米粉、糕点、辣椒及其制品、饮料、自制火锅底料等。
  (二)重点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重点区域。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

  三、整治内容
  (一)种植养殖环节整治。严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药和兽药生产许可准入关,大力宣传科学种植养殖,加大用药宣传指导,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用药记录制度,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激素类等禁用药品、使用非目录原料、不按规范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在禽畜和水产养殖过程中滥用抗生素和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及禁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协同部门:林业、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
  (二)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全面排查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风险隐患,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加强监督抽检,严厉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质监部门)
  (三)流通环节整治。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对违法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强化流通环节监督抽检,对检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有问题食品添加剂,要依法查处,及时退市。(牵头部门:工商部门)
  (四)餐饮服务环节整治。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仓库,烹饪、面点制作、凉菜配制、裱花操作、自制饮料、腌腊烧烤、米粉卤水和自制火锅底料配制场所或专间等为整治重点部位。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中涉及餐饮环节的食品以及带有行业共性隐患和“潜规则”问题的食品为整治重点品种。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严厉打击添加罂粟壳、罂粟粉、苏丹红等非食用物质、掺假掺杂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及食品、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强化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承诺以及“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等要求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公示、公开承诺、进行“五专”管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进出口环节整治。加强进出境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食品、饲料、饲料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食品、饲料、饲料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严厉打击进出口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行为。(牵头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六)保健食品整治。依法查处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监督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是否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3年4月)。制定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二)治理整顿阶段(2013年5月至9月)。集中力量进行“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令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总结巩固阶段(2013年10月)。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监管长效机制。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本系统的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同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形式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附件2:农药残留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在蔬菜、水果、茶叶生产过程中非法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植行为,确保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上升,促使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兽药使用者进一步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蔬菜、水果及茶叶:蔬菜以白菜类、绿叶类、豆类为主,突出豇豆、菜心、普通白菜等;柑橘、葡萄、荔枝、龙眼、香蕉、芒果等水果;茶叶。
  (二)重点农药、兽药。
  1. 重点农药: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特丁硫磷、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
  2. 重点兽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
  (三)重点区域。
  蔬菜、水果、茶叶主产县和农药使用大县及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

  三、整治任务
  (一)强化高毒农药管理。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按照“高毒农药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的“三个百分百”工作目标,基本建立起“合理布局、市场准入、持证上岗、专柜销售、购销台账、门店公示、实名购买、流向记录、监督检查”等高毒农药规范化经营管理制度,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与农药规范化经营示范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引导高毒农药经营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有关规定。(牵头部门:农业部门)
  (二)强化兽药监管。一是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管。对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二是加大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行为,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牵头部门: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联合工商、质监、供销、公安、安监等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兽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农药、兽药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行为。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市场检查活动,重点检查蔬菜、水果、茶叶产地农药批发市场、乡村农药零售店,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组织对本地区蔬菜、水果防腐保鲜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排查整治,对发现违法防腐保鲜和非法添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加强对原料兽药的经营企业、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一体化供药龙头企业的执法检查,曝光假劣兽药信息,严厉打击重点区域非法企业、非法产品。(牵头部门: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四)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建立健全产地准出制度。联合工商部门严厉查处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广告宣传行为。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使用低毒和生物农药,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提高蔬菜、水果、茶叶质量安全水平。(牵头部门:农业部门)
  (五)开展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督抽查。制定年度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农时,开展蔬菜、水果、茶叶用药监督抽查。对所有被抽查农药产品中是否违法添加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禁用农药及其他未经登记成分进行全面检测。各地农业部门在完成农业部安排抽检任务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筹集经费,增加抽样数量,提高抽检覆盖率。(牵头部门:农业部门)
  (六)开展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监督抽查。制定年度蔬菜、水果、茶叶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抽查方案,进一步加大对大宗蔬菜、水果品种和主产茶叶种类品种的农药残留监测力度,重点对蔬菜、水果、茶叶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促进我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对从蔬菜中检出高毒农药的地区,要对其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从源头上排查高毒农药隐患。(牵头部门:农业部门)
  (七)加大兽药抽检力度。制定全区兽药抽检计划,进一步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和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牵头部门: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3年4月)。制定印发我全区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5月至10月)。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三)总结阶段(2013年11月)。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和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同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形式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附件3:乳制品等重点食品品种综合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排查要全面、治理要彻底、成果要巩固”的要求,突出抓好乳制品等重点食品品种的综合治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能力。通过综合治理行动,有效规范全区重点食品品种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使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点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和安全感得到增强。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生鲜乳及乳制品、食用油、酒类、米粉、调味品等。
  (二)重点单位。重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以往监督抽检不合格或其他不良记录生产经营单位。
  (三)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集中生产、加工和销售区域。

  三、整治内容
  (一)生鲜乳及乳制品专项整治。
  1. 生鲜乳整治。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开展生鲜乳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和《生乳》国家标准指标监测,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5项违禁添加物,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严把许可准入关,严格审核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无证收购运输以及在长途贩运、拼车装运、跨市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饲料监管,加强对反刍动物饲料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厂饲料的监督抽查,做到抽检全覆盖,对奶畜规模养殖场的精料补充料,以场为单位抽检比例不得少于15%。(牵头部门: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2. 乳制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继续深化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回头看”活动,巩固前两年乳制品专项治理整顿成果,防止问题乳制品死灰复燃。把乳制品列为高风险食品进行监管,组织对乳制品特别是婴幼儿乳粉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检验制度。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批批进行三聚氰胺、黄曲霉素M1检验,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黄曲霉素M1等检验,确保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牵头部门:质监部门)
  3. 流通环节整治。严格乳制品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主体准入,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中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严格乳制品经营单位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乳粉要切实做到清查清缴销毁到位、案件查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加强监督抽检,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乳制品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工商部门)
  4. 餐饮服务环节整治。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执行乳制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将标签标识作为进货查验的主要内容。开展调制乳和灭菌乳等乳制品的监督抽检,加强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依法查处不按规定采购生鲜乳及乳制品的行为。(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 进出口环节整治。加强对进口乳制品特别是婴儿配方食品的监管,按照乳制品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全面开展营养元素水平的检测工作。(牵头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6. 乳制品风险监测。加强对乳制品的风险监测。(牵头部门:卫生部门)
  (二)食用油专项整治。
  1. 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加强对生产和使用食用油的食品企业的监管,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严格食用油生产企业许可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食用油采购登记和索证索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牵头部门:质监部门)
  2. 流通环节整治。开展食用油市场以及打击非法经营“地沟油”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以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为重点,严格检查食用油经营者特别是散装食用油经营者的进货来源,全面检查经营者进货查验、检验合格证明、索证索票以及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等制度落实情况,对无标签标识、来源不明、进货价格明显偏低和无合法证照及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用油进行重点检查和查处。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特别是“地沟油”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渠道来源食用油的行为。(牵头部门:工商部门)
  3. 餐饮服务环节整治。以中型以上餐馆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为重点,加强食用油采购查验、索证索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抽检,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 饲料用油脂整治。严把饲料级油脂生产许可准入关,加强对饲料级油脂生产企业的监管,严防饲料用油脂销售给餐饮单位。(牵头部门: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5. 进口环节专项治理。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监督管理,重点开展防止散装食用油运输工具污染的检查工作。(牵头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三)酒类专项整治。
  1. 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严格执行白酒产业政策规定,严把酒类生产许可关,从严审核新建酒类生产企业。加强酒类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原料采购、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环境条件等情况,严厉查处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滥用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强酒类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开展酒类中塑化剂的风险监测。(牵头部门:质监部门)
  2. 流通环节整治。严格酒类食品市场主体准入,依法监督酒类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加强对酒类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酒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酒品牌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的违法行为,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牵头部门:工商、商务部门)
  3. 餐饮服务环节整治。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执行酒类产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 进出口环节整治。加强进口酒类产品的检验,对进口酒类境内收货人、境外酒类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加强出口酒类企业的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取消备案资格。(牵头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四)米粉专项整治。
  1. 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严格依法实施米粉生产许可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原材料进货、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过程控制,落实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坚决打击米粉生产加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后处理。(牵头部门:质监部门)
  2. 流通环节整治。严格规范米粉经营主体准入行为,重点监管米粉经营者的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是否符合规定,严厉查处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米粉的行为。(牵头部门:工商部门)
  3. 餐饮服务环节整治。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执行米粉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米粉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对检验不合格米粉和检查发现问题的米粉,严格依法查处。(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调味品专项整治。
  1. 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加强调味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生产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的行为。(牵头部门:质监部门)
  2. 流通环节整治。深入开展调味品市场专项整治,重点加强食品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依法查处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工商部门)
  3. 餐饮服务环节整治。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执行调味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组织开展调味品监督抽检,依法查处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酱油、味精等调味品的违法行为,查处经营使用无标签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调味品行为,以及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品行为。(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 进出口环节整治。严格执行进出口调味品生产企业卫生备案制度,对出口调味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实施全备案。加强对进口调味品的检验力度,对首次进口的调味品标签实施严格检验,重点开展进口调味品中色素和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符合性检测工作,实现出口调味品企业卫生备案工作全覆盖,首次进口的调味品标签全部备案并进行色素和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符合性检测的目标。(牵头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4月)。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动员部署治理任务,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目标、措施、步骤和责任,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步骤合理、责任到单位、到岗、到人。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5月至10月)。针对重点食品隐患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综合治理,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11月)。总结综合治理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过程监控体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和制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自治区有关部门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本系统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同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形式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附件4: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引导、规范一批不完全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型餐饮提供者,尽快完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帮助其取得市场准入资格;扶持整合一批食品质量长期稳定的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和小型餐饮提供者,提高其质量安全水平,促使其做大做强;坚决取缔不具备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和小型餐饮提供者,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有效杜绝食品安全隐患。通过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逐步规范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和小型餐饮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提升我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整治场所的界定
  (一)食品小作坊。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外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二)食品小摊贩。依托各类市场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面向最终消费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
  (三)食品小餐饮。有固定门店,通过及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三、整治重点区域
  城区主次干道、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及学校、医院、车站、市场、广场、影院、体育馆周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提供者比较集中的区域和无证经营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

  四、整治内容
  (一)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
  1. 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促使食品小作坊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台账制度,做好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和原辅材料使用、添加剂使用、产品销售、产品检验、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理等各项记录。
  2. 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或备案登记、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制售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地沟油”以及回收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3. 开展登记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办法(试行)》(桂质监发[2012]99号)规定,对符合要求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备案,鼓励和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过合作联营方式扩大生产加工规模,提高产品档次。(牵头部门:质监部门)
  (二)食品小摊贩专项整治。
  1.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品小摊贩相关证照、从业人员健康证、加工销售食品的来源、食品质量、卫生状况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有毒有害、“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并且加强对城乡集贸市场周边、学校、医院周围、城乡结合部食品小摊贩的监管,坚决取缔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牵头部门:城管、市容环境等部门)
  2. 加强监督抽检。加强对食品小摊贩出售的食品实施抽样检验,严厉查处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牵头部门:工商部门;协同部门:城管、市容环境等部门)
  3. 开展备案管理工作。制定食品小摊贩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食品小摊贩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交审核的证明材料,公开备案流程,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食品摊贩逐步进入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牵头部门:城管、市容环境等部门)
  (三)食品小餐饮专项治理。
  1.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以小吃店为整治重点,重点检查食品小餐饮场所环境是否符合要求、餐具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加工制作食品是否生熟分开、煮熟烧透、原料进货渠道是否规范等,严查小餐饮店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餐饮具不消毒、原料进货不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差、“地沟油”回流餐桌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2. 强化规范管理。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切实做到打扶结合、疏堵并举。对无证经营的小吃店,实行拉网式检查,对基本条件不具备、食品安全设施极差、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吃店,坚决取缔关停;对基础条件较好、群众认知度较高、有一定自主管理能力的,要通过整改帮扶使之尽快达到规范要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方便群众日常生活。鼓励和倡导小型餐饮提供者诚信守法合法经营。
  3. 加强监督抽检。加强小吃店制售食品的抽样检验,严厉查处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整治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3年4月至5月)。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完成对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底数和基本情况。
  (二)治理整顿阶段(2013年6月至10月)。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集中力量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行业进行整治和规范,着力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11月)。总结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专项整治结束后,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梳理汇总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情况,于2013年11月10日前同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形式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附件5: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行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排放行为,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统一收运、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杜绝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净化食用油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单位。食用油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
  (二)重点区域。城市(镇)、食街等餐饮业集中地、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地沟油”提炼集散地。

  三、工作任务
  (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对食用油生产加工单位开展全面监督检查,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排查、清理和取缔非法生产加工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为食用油的生产加工场所,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核查本辖区食用油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食用油精炼加工、分装灌装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原材料进厂关、生产过程关和出厂检验关,禁止食用油生产企业以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牵头部门:质监部门)
  (二)食品流通环节整治。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登记注册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回收、加工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的行为,重点打击收购者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销售给无资质收集加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以跨区域生产、销售企业为重点对象,对经营的食用油(特别是散装油)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账。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杂店等场所为重点,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摸清其来源和销售渠道并追查到底,严厉打击销售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以及利用其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督促经营单位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处置及经济补偿制度,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督促食用油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用油的消费提示制度,严厉查处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行为。(牵头部门:工商部门)
  (三)餐饮服务环节整治。以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为重点,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的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等制度,重点检查台账是否详细记录当日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去向、数量、用途等情况,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劣质食用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鼓励餐饮服务单位设置使用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环节整治。落实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收集处置单位申报备案制度及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确定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统一收运单位和集中处置点。督促收运处置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禁止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禁止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等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环节整治。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和废弃油脂回收装置。禁止含过量油脂的污水直接外排,查处排放废弃油脂或动植物油含量超标废水的行为。加强宣传力度,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等污染。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将使用餐厨废弃物的养殖场(户)全部登记造册,摸清底数,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禽畜,严厉打击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行为。(牵头部门: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七)组织集中销毁行动,发挥强大震慑作用。根据专项工作查获情况,各地每年适时举行“地沟油”等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非法产品集中销毁行动。自治区本级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协调开展,各市、县由本级政府组织开展。(牵头部门: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各市、县人民政府;协同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4月)。制订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完成领导组织体系建设及相关准备工作。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3年5月至10月)。按照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加强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监管,清查、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资源化利用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取缔非法生产加工“地沟油”的黑作坊,规范餐厨废弃物存放、清理、收运、集中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加工利用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11月)。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实现对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本系统的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同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形式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附件6: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整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通过专项整治,基本清除重点场所食品制假售假窝点及无证无照摊点,进一步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和管理责任制,整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整治重点
  大中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地区。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严厉查处“地沟油”、“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斩断非法利益链,切实维护食品安全。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整治。全面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责任,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工商部门要监督市场开办者和场内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把食品质量进货关。重点加强检查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督促其依法规范经营。利用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等手段,做好市场内食品的检测工作,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及时采取查处措施,并加强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三)加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重点区域整治。以郊区乡镇、社区为单位,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加大对无证无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要加大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巡查频率,加强对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的监管。重点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四)加强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专项整治。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中小学校食堂检查,督促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类分级综合评估管理,加强对食物原料的来源及进货渠道、卫生条件、清洁消毒情况、防护措施和人员健康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部食品商店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经营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等问题,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4月)。结合实际,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5月)。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类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排查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建立相关档案和台账。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3年6月至10月)。在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3年11月)。对重点场所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探索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打击重点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快速追查处置和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我区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自治区有关部门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本系统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同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形式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附件7: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坚决查处进出口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违规使用农兽药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食品行为,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乳制品、水产品、酒类、食用油、肉及肉制品、婴幼儿食品。
  (二)重点环节。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进口和销售记录、溯源召回等制度的落实,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备案和检验。
  (三)重点区域。边贸口岸、出口食品和供港澳食品集中地区、出口原料基地。

  三、整治任务
  (一)进出口乳制品整治。严格排查进出口乳制品中三聚氰胺、阪崎肠杆菌、黄曲霉毒素M1、β-内酰胺酶、工业明胶、抗生素等问题,全面落实乳制品进口商、国外出口商备案,进口乳制品收货人建立和实施乳制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对每批进口乳制品做好进口及销售情况记录并建档保存相关材料。加大对进口乳制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加强对进口乳制品中药物残留、添加剂、非食用添加物质、微生物的监控和监测,对检验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乳制品一律退货。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乳制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严厉打击进出口乳制品中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等违法行为。
  (二)进出口水产品整治。加强进出口水产品企业监管,严厉查处进口水产品应实施进境检疫审批而未经检疫审批的行为、使用假冒、伪造证书进行报检等违法行为,加大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力度,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实施检验,对不符合进口准入要求的一律退货。严厉打击出口海捕虾违规使用亚硫酸盐等保鲜剂、出口养殖水产品养殖环节违规使用禁用药物、出口水产品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添加物质和使用非食用原辅料加工等违法行为。
  (三)进出口酒类整治。严厉打击出口黄酒超范围使用焦糖色素、甜味剂、防腐剂和进口葡萄酒中非法添加合成色素等违法行为。严厉整治葡萄酒进口商未建立进口及销售记录,进口葡萄酒恶意“傍名牌”等问题。
  (四)进口植物油整治。督促食用植物油进口商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进口橄榄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在报检时需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对经检验不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用植物油,一律不允许进口。对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进行技术处理的大豆原油,进一步加强后续监管工作,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精炼加工后经检验合格的方允许销售或使用。
  (五)进出口肉类整治。加强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监管,特别是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报检进口出现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疫情国家或地区肉类产品时,须提供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瘦肉精”等残留检测报告,确保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严防境外疫情传入。严厉打击进出口肉类逃避检验检疫、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一律退货或销毁。
  (六)进出口婴幼儿食品整治。加大对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加强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中元素铅、汞、阪崎肠杆菌的监控和监测,对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
  (七)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重点排查出口肉类、出口养殖水产品和供港澳食品等备案基地是否持续符合备案条件,是否存在使用违禁农兽药及不遵守停药期规定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履行供货证明制度,是否建立了完整的质量档案。出口企业是否保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严格按进口国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和地区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限定时间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3年4月)。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结合实际,在风险排查治理成果基础上,根据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行为的要求,抓住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制定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治理整顿阶段(2013年5月至9月)。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按照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采取措施,深入开展整治,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3年10月)。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认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监管长效机制。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于2013年11月1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统一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附件8:旅游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全区旅游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旅游餐饮秩序明显好转,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旅游团餐提供者诚信意识普遍增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有效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提升旅游餐饮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广大游客饮食安全。

  二、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针对旅游团餐,狠抓“五个”严查。
  (一)严查餐饮服务许可情况。重点检查旅游团餐提供者季节性开办餐馆的持证情况,严禁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严禁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团餐提供者。严查旅游团餐提供者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设施、布局情况,清理整顿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旅游团餐提供者。(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严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健康证明情况。重点检查旅游团餐提供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以及建立、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等情况。检查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工作情况。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严查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索票情况。重点检查旅游团餐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职责、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严厉查处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查处使用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严查食品加工、制作、储存情况。重点检查旅游团餐提供者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作用水、原料清洗、烧熟煮透、食物储存、生熟分开等是否符合要求情况。严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河豚、野菜、野果、野蘑菇等食品品种。(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严查餐(饮)具消毒情况。重点检查旅游团餐提供者是否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是否能满足需要,严厉查处旅游团餐提供者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同部门:卫生、旅游部门)

  三、工作措施
  (一)协同配合,落实餐饮安全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沟通协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旅游团餐提供者监督检查,督促旅游团餐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倡导健康饮食习惯,提高广大游客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游客到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分类分级综合评估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旅游团餐供餐单位相关信息。
  (二)强化日常监管,多措并举促安全。一要按时完成分类分级综合管理评估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旅游团餐提供者分类分级综合评估管理,2013年6月底全面完成持证餐饮服务单位首次动态等级评定工作。二要做好监督抽检工作。突出对熟食卤味、盒饭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抽验,加大对餐饮具消毒监督抽验频次,卫生部门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为。三要加强旅游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张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营造旅游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良好氛围。
  (三)加大处罚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地方保护和办人情案的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力度,对日常监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快检发现问题的,要一查到底;对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的,要依法处置。建立旅游团餐提供者黑名单制度,对其实施重点监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同时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办通报。
  (四)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应急值守。食品药品监管、旅游行政管理和卫生等部门要紧密沟通联系,落实专人,建立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应急值守,认真做好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尤其抓好节假日、旅游旺季、中国-东盟“两会”期间旅游餐饮食品安全值守工作,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日报告及零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及时组织力量妥善处置,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4月)。组织对辖区内旅游团餐提供者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旅游旺季餐饮服务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要求,完成专项整治部署和准备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5月至10月)。按照工作方案,集中力量,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旅游旺季对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拉网式”检查,不留空白点。
  (三)全面总结阶段(2013年11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旅游餐饮食品监管长效机制。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本系统的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同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形式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附件9: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为重点,从宰前、宰中、宰后各个环节入手,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肉品消费环境。通过开展专项整治,2013年11月底前达到以下目标:
  (一)县城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2%以上。
  (二)努力实现城乡农贸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肉食品加工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全部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注水肉”违法行为。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食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采取主动查处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私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依法严厉查处违法人员,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厉打击往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商务部门)
  (二)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与企业全面签订肉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屠宰企业,责令整改或停业整顿。严惩屠宰企业出售和屠宰病死猪、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严肃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行为,一经发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牵头部门:商务部门)
  (三)严格生猪屠宰检疫检验。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进入市场办理补检手续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现象,严厉打击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品违规出场的行为。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范检验程序和检验证章使用,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品出场。畜牧兽医、商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定点屠宰企业出场肉品全部检疫检验合格,并具有检疫检验合格证章。(牵头部门:水产畜牧兽医、商务部门)
  (四)严厉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行为。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监管,加大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猪肉销售摊点和超市等的巡查和执法力度,监督猪肉经营户、经营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落实肉品安全责任,确保市场上所有销售的猪肉具备“两证两章”。严厉查处销售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对出售私宰肉的零售肉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出售私宰肉的市场,对市场开办者进行通报,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牵头部门:工商部门)
  (五)严防私宰肉、病害肉流入加工消费环节。督促肉食品加工企业、餐饮单位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落实专人采购,全部记录采购渠道,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保留肉品供应商联系电话备查,做到可追溯。以肉制品加工专业村、肉类加工小作坊、学校和小吃店、旅游团餐供餐单位等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牵头部门: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六)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牵头部门:公安部门;协同部门:商务部门)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4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开展排查摸底,掌握违法违规线索,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5月至10月)。针对排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时段,部门联合执法和单独执法相结合,坚决打击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三)总结阶段(2013年11月)。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自治区商务部门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同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形式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附件10: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企业自律和诚信意识,促进全区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确保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保健食品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内容
  (一)整顿规范保健食品品种注册。严把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初审关,加强注册现场核查,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并列入“黑名单”,1年内不再受理其该品种的注册申请。对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申请人名称、地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证》中名称、地址不一致的,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指导企业及时开展保健食品再注册和清理换证工作。建立全区保健食品信息数据管理平台,收集全区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信息、质量标准和包装标签信息。
  (二)整治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环节。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予核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从原辅料管理、原辅料供应商、批生产记录、检验检测、委托加工、违法添加等6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严把保健食品安全质量关。重点对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减肥等4个功能类别保健食品的原辅料监管,加大对胶囊剂保健食品生产用辅料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各项要求,杜绝虚假合作、委托、监制生产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地下生产保健食品“黑窝点”。建立健全全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数据管理平台。
  (三)整治规范保健食品流通环节。加强对标示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对全区经营保健食品的批发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专卖店、药品经营企业等重点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备案,以及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加大保健食品合法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严禁经营伪造、套用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严禁经营超范围夸大宣传保健功效的保健食品。严防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进入经营流通环节。
  (四)整顿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开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抽验,严厉查处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行为,针对市面上高风险功能类别保健食品,重点加强对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等4类易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保健食品的抽验力度,加大对标识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保健食品的监督抽验,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五)整顿规范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开展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监督检查,整治生产经营产品名称、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整治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超范围夸大宣传保健功效和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整治产品里外包装标识标签不一致的保健食品,严肃查处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
  (六)规范整顿声称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开展对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的监督检查,加大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具有保健功能行为。切实加强普通食品标识标签监督检查,全面排查生产流通环节普通食品标识标签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食品标识标签。严肃查处普通食品通过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严禁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疗效的普通食品,杜绝普通食品夸大宣传和误导公众消费行为。
  (七)整顿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加强对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的监督检查,加大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力度,进一步整顿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秩序。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或擅自更改、篡改广告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法严肃处理。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材料中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明示或暗示具有壮阳或改善性功能等未经批准的功能等违法行为。加大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查处力度,及时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公告并注销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批文。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将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组织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做好全区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管、监督抽验、日常监管、广告审查和监测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整治生产销售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与批准文号不相符的保健食品。
  2. 卫生部门组织做好保健食品标准备案以及相关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
  3. 质监部门负责普通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普通食品生产企业违规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不按规定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所列物品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违法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并标示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企业名称的普通食品。
  4. 工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整治流通环节普通食品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功效行为。依法查处普通食品仿冒保健食品名称、虚假宣传保健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5. 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和非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大案要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部署和要求,加大对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查抽验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具有保健功能行为,坚决取缔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黑窝点”。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狠抓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扰乱保健食品经营秩序的案件,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健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推动我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纵深发展,构建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推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工作。健全保健食品安全评估机制,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联合执法联动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于反映的线索,深挖严查,追根溯源。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新闻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健食品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布保健食品安全信息,澄清虚假宣传和炒作,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添加保健食品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黑名单”,不断提高消费者识别真假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保健理念。新闻单位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自觉抵制未经审批、篡改审批内容和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广告,大力宣传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4月)。制定专项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周密部署。
  (二)治理整顿阶段(2013年5月至10月)。根据部门分工和监管职责,开展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保健食品安全隐患,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整顿治理,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3年11月)。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本系统的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同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形式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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