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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20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2014]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韶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20

颁发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4]13号

2014年1月20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3]23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书面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李良富联系电话:0751-848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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