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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督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17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7]4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1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督导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7]441号

2007年8月17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督导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督导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抓紧制定督导工作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医院管理年活动督导工作。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督导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对照《通知》中《医院管理年活动检查表》(附件1)各项内容查漏补缺,督导内容要全面,重点要突出,范围要广泛。

  二、第一批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一附院、包钢职工医院)要严格对照《通知》中《人体器官移植检查标准》(附件2)进行自查,除第一批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外,其他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三、卫生厅督导组负责全区三级医疗机构医院管理年活动督导工作,各盟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院管理年活动督导工作。督导工作应于8月25日前结束,结束后请于8月30日前将督导情况及督导中发现的正面典型事例及好的做法和经验报卫生厅医政处。

  联 系 人:吴进龙
  联系电话:0471-6944050
  电子信箱:nwyz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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