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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5

发文字号

内卫科字[2011]5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报送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有关情况的通知

内卫科字[2011]590号

2011年6月15日

各盟市卫生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及附属医院,呼和浩特铁路局卫生处:

  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备案管理办法》及《关于组织开展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组织开展了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备案工作。为及时了解各地“备案”情况,促进“备案”工作深入开展,拟对“备案”进展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理顺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本通知所称实验室,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菌(毒)种保藏机构及其它单位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本通知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

  三、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对辖区内设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全面督查。督促尚未备案的或整改单位尽快备案,未经备案的实验室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已备案的实验室不得从事备案项目之外的实验活动。

  四、各盟市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备案申请和现场审查工作,并将审核合格意见报送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实验室备案情况汇总后,加盖公章以传真、快件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至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各盟市上报备案情况见后附表)。厅直属各单位参照附表填写直接上报卫生厅科教处。

  联 系 人:内蒙古卫生厅科教处 刘贵生
  联系电话:0471-6944305,13009505283
  邮 箱:lgs_wst1234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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