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泰卫药政发[2016]1号
2016年1月21日
各县(市、区)卫计局(卫生局)、泰安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5]4号)要求,为巩固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市卫计委、市财政局确定联合开展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巩固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和管理,提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二、考核依据
《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0]9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31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139号);《关于修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169号);《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5]4号)。
三、考核原则
(一)阳光考核原则。坚持考核标准、考核过程公平公正,考核结果公开透明。
(二)结果评判原则。绩效考核要与日常管理有效结合,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更加注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结果评判。
(三)分级管理原则。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实行县级全面考核、市级抽查复核的分级考核机制。
四、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
(二)考核内容。绩效考核主要是针对上一年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内容包括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药品采购管理、药品储备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价格管理、群众评价与监督七个部分。详见《泰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表》(附件1)。
五、考核方式
(一)分级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县级绩效考核办法,并全面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各县(市、区)绩效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要报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将根据上报考核情况,选取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地抽查复核。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开展机构自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范围和频次。县级考核要覆盖辖区内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级抽查复核覆盖辖区内所有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2个村卫生室。
以县(市、区)为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并将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结果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时报送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三)具体方法。考核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访谈调查等形式进行。
1、听取汇报。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关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2、查阅资料。包括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药品采购计划、出入库登记、购销合同、结算凭单、销售发票、统计报表、工作记录等文件资料和处方、病案等医疗文书。
3、现场核查。实地查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公示和宣传情况,药房建设和药品库存情况等。
4、访谈调查。以不记名方式,随机抽取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辖区群众,采取电话访谈、问卷调查、入户访谈等方式开展满意度调查,听取意见和建议。辖区群众抽取数量不少于10人。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采取100分制评分。分为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周密部署,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二)健全考核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将考核结果与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分配挂钩,并对考核质量负责。要建立一支具有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经验、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的考核人员队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将对全市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严肃考核纪律。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以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进行考核,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作实效。考核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查处被考核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考核工作正常开展、向考核人员赠送礼金等行为。
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市卫计委联系人:王新 0538-6990808
市财政局联系人:李升 0538-8228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