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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12

发文字号

渝中医[2007]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12

颁发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的通知
(渝中医〔2007〕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高新区、经开区社发局:
  2006年我局开展了首批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创建工作,有26所规范化乡镇卫生院被评为有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今年我局将继续开展创建有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中医药服务能力的规范化乡镇卫生院,2006年已申报的单位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时间及评审标准  (一)申报时间:2007年10月30日前
  (二)评审标准:《重庆市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建设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建设评价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各申报的乡镇卫生院认真对照《建设评价标准》进行自查。基本符合建设评价标准的,根据自查情况写出自查报告,并填报《重庆市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申请表》(见附件),向所属区县卫生局提出创建申请。
  (二)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建设评价标准》对本地区申请创建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80分以上的,视为初审合格,各区县卫生局将辖区内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汇总后,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时上报初审合格的乡镇卫生院的自查报告和《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我局将组织专家按有关程序对申请创建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创建有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工作是我市“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区县卫生局应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对开展创建工作的乡镇卫生院,在中医药人员和设备的配备上给予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乡镇卫生院的中医药工作,努力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
  (二)今年初被我局评为有中医药特色的26所乡镇卫生院,安排的建设经费已下达。按有关规定,该项经费必须用于中医科、中药房建设,不准挪为它用,我局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重庆市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申请表(略)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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