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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和国家谈判药品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2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和国家谈判药品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2017年9月28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按照《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52号)要求,现就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将恶性肿瘤靶向药物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范围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348号)中,属于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的埃克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达沙替尼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属于国家36种谈判药的曲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贝伐珠单抗、厄洛替尼、硼替佐米、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按照乙类药品管理。上述药品住院使用按住院管理,门诊使用可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支付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克唑替尼、西妥昔单抗、尼洛替尼按原支付政策执行。

  二、各地可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谈判药品的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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