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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汉川市人民医院合作开展相关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7-20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函[2016]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20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汉川市人民医院合作开展相关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鄂价农医函[2016]49号

2016年7月20日

孝感市物价局、孝感市卫生计生委:

  你们《关于汉川市人民医院合作开展肿瘤免疫细胞治疗服务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请示》(孝价文[2016]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严禁公立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115号)等文件规定,公立医院不得开展合作租赁或变相承包医院医技科室、合作分成项目、融资租赁设备等活动。不具备医疗服务项目开展能力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关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有关结果和责任认定由医疗机构双方自行商定。

  国家和省以后如出台新政策,改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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