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不同意收取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0-01-13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0]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13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不同意收取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0]26号

2010年1月13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制定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09]718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真正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成惠民利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我局认为不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收取卫生学评价费。

  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为保障你厅此项工作正常进行,所需费用建议向财政部门申请纳入工程工作和建设经费解决。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