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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2018年自治区级储备肉承储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29

发文字号

桂商运发[201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29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正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2018年自治区级储备肉承储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桂商运发[2018]4号

2018年1月29日

各市商务局(委),广西区食品公司:

  为继续做好自治区本级生猪活体储备工作,扩充储备基地场数量,合理布局储备分布点,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调控肉类市场的能力,我厅决定2018年在全区广泛发动和征集一批规模大、设施全、水平高、管理好的生猪养殖场作为自治区本级活体储备基地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要求,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养殖规模达到基础母猪存栏数量在600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在60头以上;常年存栏量在5000头以上。
  (二)选址应达到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000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000米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的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故意或恶意拖欠的诉讼记录。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质量事故记录。
  (五)有组织、管理生产的能力,有稳定的活猪销售渠道网络。
  (六)能够承担生猪活体储备安全生产责任及储备管理等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七)持有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无公害生猪产品认证证书。
  (八)获得HACCP认证或正在开展认证。
  (九)符合自治区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现场审查表中规定的其它条件。(见附件3)

  二、申报及资格审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1.企业向自治区商务厅和广西区食品公司进行申报。
  2.申报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自治区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单位申报表;
  (2)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材料复印件;
  (4)饲养场、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无公害生猪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5)饲养场布局平面图、生产流程图;
  (6)饲养场兽医防疫管理规定;
  (7)饲养管理规定。
  3.生猪活体储备承储单位有多个养猪场的,每个养猪场应单独申报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资格。
  (二)资格认定
  1.自治区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单位资格的审查由自治区商务厅委托广西区食品公司对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下简称文审),文审合格后,由自治区商务厅组织专家依据《自治区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现场审查表》内容对饲养场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经商务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商务厅确定其承储资格。
  2.己获得中央储备肉活储代储企业及活畜储备基地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确定为自治区级储备企业。

  三、申报方式
  企业申报请填写《自治区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单位申报表》(见附件4)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运行处和广西区食品公司。业务咨询:刘伟才,0771-5323365,15877149050,谢雨帆,0771-2211855,13877189123,电子邮箱:gxszcb@163.com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无截止时间,常年有效。

  五、储备方式及补贴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猪肉储备费用补贴办法》(见附件2),自治区本级猪肉储备实行商业代储模式,企业自愿申请储备、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治区财政定额费用补贴,储备期间按每轮每头补贴30元,每年分三轮支付。

  六、其他事项
  请各市商务局(委)和区直有关部门继续发动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积极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2: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猪肉储备费用补贴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9]5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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