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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治疗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08

发文字号

内人社办发[2016]19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对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治疗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6]191号

2016年7月8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关于对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治疗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的批复》(内人社办发[2015]239号)精神,各地可探索对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治疗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甲磺酸伊马替尼、尼洛替尼、达沙替尼(口服常释剂型)等靶向药物费用及相关检查费用,试行门诊单病种结算,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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