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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市县(区)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9-11-09

发文字号

琼府[2009]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9

颁发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市县(区)的通报

琼府[2009]69号

2009年11月9日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发[2006]3号)精神,经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量化考核评估,省政府决定对2009年度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市、县(区)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优秀奖获得者各4万元、良好奖获得者各2.4万元(其中奖励洋浦经济开发区8000元)。受表彰的市、县(区)名单如下:

  优秀奖:万宁市、文昌市、五指山市、澄迈县、定安县、海口市琼山区、海口市美兰区。

  良好奖:儋州市、东方市、琼海市、屯昌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市龙华区、海口市秀英区。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工作,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保障水平再创佳绩。各市、县,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学习先进市、县(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强化监督管理,健全服务网络,完善工作机制,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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