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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浮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12

颁发部门

广东省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5年8月12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定点药店。

  二、检查内容
  定点药店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定点药店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营业期间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或者营业人员未持证挂牌上岗。
  (二)未按规定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三)对参保人刷卡购药收费高于其他人群,或者推诿、拒绝参保人正当购药。
  (四)将生活用品、食品、化妆品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物品纳入社会保障卡刷卡消费,或者采用空刷社会保障卡等手段为参保人套取现金。
  (五)违规持有社会保障卡POS机,或者为非定点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代刷社会保障卡交易。
  (六)违反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时间安排。
  1.前期准备。8月11日-15日,做好专项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2.自查阶段。8月16日-30日,全市定点药店对照专项检查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填写《定点药店自查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在8月31日前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收集辖区内定点药店的自查情况记录表,在9月3日前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抽查阶段。9月6日-17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随机抽取部分定点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当场记录签名,受检药店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4.总结阶段。9月18日-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定点药店作相应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明确职责,确保专项检查顺利开展。
  为加强本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成立以张伟强副局长为组长的工作检查组,成员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劳动监察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以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抽调组成。工作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各定点药店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报送《定点药店自查情况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积极予以整改。定点药店未按要求进行自查、拒绝或不配合检查组工作、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暂停或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
  (三)严守纪律,加强监管,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工作检查组要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树立良好形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处理意见,督促辖区内定点药店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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