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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新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6-16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04]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6-16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确认新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通知

苏卫医[2004]45号

2004年6月16日

  各市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根据《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苏卫医[2003]4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新申报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进行了评审。现将通过评审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三级医院要贯彻落实2004年全省医院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科学编制专科建设发展规划。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明确思路,分步实施。加快人才引进、培养步伐,积极引进、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加强专科建设,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二、要高度重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及制度,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科学、规范地开展诊疗服务,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充分发挥其表率作用。

  三、各三级医院要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督促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按要求及时上报《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我厅每年将对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年度运行情况及上报情况进行通报,并不定期组织抽查、考核。对未按时上报、考核不合格、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的,我厅将按《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新增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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