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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28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函[2014]3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28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卫监督函[2014]302号

2014年7月28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依法履职。各地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熟悉掌握《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明确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监督的范围。强化依法监督,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

  二、加强科室建设,保障人员配备。省级和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设置传染病防治监督科(处)室或消毒产品监督科(处)室,承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县级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

  三、分类监管,抓好落实。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分类监管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档案,保证监督频次,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加强协调配合,重视信息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消毒产品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和协查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移送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各地要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名单制度,依法公布不合格产品信息。省卫生计生委将及时发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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