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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2

发文字号

黑卫妇社发[2009]5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工作的通知

黑卫妇社发[2009]516号

2009年9月22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贯彻卫生部《社区甲型H1N1流感爆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有效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在社区的蔓延,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甲型H1N1流感社区防控工作责任,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防线作用
  目前,我省甲型H1N1流感传播病例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流感在社区范围内传播的风险日益增加。各地要充分认识甲型H1N1流感可能在社区范围内持续传播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落实到社区,并将其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重要内容,明确在社区防控工作中的责任,发挥“基础防线”作用,迅速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工科学、责任到位”的疫情防控网络,做到明确职责,科学分工,落实到人。要按照卫生部《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完善的社区防控工作方案,加强监控防范,严防疫情传入和扩散。

  二、强化措施,积极开展防控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
  各地要加强对社区卫生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与技术的培训,通过邀请专家讲座、参加专题讲座、培训班和自学等形式,尽快组织社区卫生人员学习有关传染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有关技术方案,系统学习甲型H1N1流感潜伏期、传染期的临床症状、治疗、可疑病例报告、现场消毒、个人防护、社区暴发流行控制等知识,提高社区卫生人员对甲型H1N1流感的认知能力和防控工作水平。
  要加大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做好社区居民的健康教育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分发健康教育资料、张贴宣传画、发放温馨提示、开展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宣传,提高社区群众知晓率,特别要做好辖区内学校、托幼园所、养老院、建筑工地等重点领域的健康教育工作,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病能力。强化社会公德和责任意识教育,增强社区居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对他人健康负责的意识。

  三、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社区疫情监测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卫生部《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发挥好“前哨”作用,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感疫情排查、监测和报告,特别是要配合做好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养老院、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因病缺勤登记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社区内居民健康状况。要落实预检分诊登记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就诊患者或社区居民中有发热、咳嗽、流涕等甲型H1N1流感样症状患者,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及时指导患者到设有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的医院就诊。要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病例接触者或近期曾赴疫情发生地旅行者的登记、报告,对掌握得到此类人员要建议其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并通过每日家庭随访或电话询问等方式,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加强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沟通,积极开展防控工作。

  四、发挥优势,做好社区流行病学调查和居家医学观察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认真做好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对有疫情发生地旅行史的人员,或确诊、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除被安排在医院隔离观察外,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居家医学观察工作,并实行每日家庭随访和健康状况报告。一旦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社区的暴发或流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落实疫情控制的专业措施,协助当地政府实施社区措施。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甲型H1N1流感社区防控工作要划片分区,责任到人,并实行网络化管理,确保深入社区家庭,不留空白和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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