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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授予兴化市“江苏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称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27

发文字号

苏中医政[2007]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27

颁发部门

江苏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授予兴化市“江苏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称号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7]76号

2007年12月27日

泰州市卫生局:

  兴化市创建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活动在“十五”期间即已启动,2006年被我局正式列为创建单位。近几年来,在市、镇地方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市认真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国家《中医药条例》《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创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的目标要求,加强全市中医工作,夯实事业发展的基础,健全中医服务网络体系,加强了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加大经费投入,强化中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全面促进了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我局组织专家考评组对兴化市创建工作进行了检查评估,考评组对照《江苏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认为兴化市的创建工作已经达标。经研究,同意授予兴化市“江苏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称号。

  希望兴化市在农村中医工作现有基础上,继续抓好长效管理,巩固创建成果,努力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广大群众对中医药医疗服务的需求,将农村中医药事业推向新台阶。

  附件:《兴化市创建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考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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