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01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5]1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5]153号

2005年6月1日

各盟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1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宣传、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公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贯彻“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法保护儿童健康,是依法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预防接种工作,积极争取政府的领导与支持,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政策,按照卫生部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各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争取政府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要尽快落实当地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确保《条例》实施后全区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能够顺利实施。及时指定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乡级卫生机构要设立预防保健所(站、科、组),并设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根据服务人群、服务半径和服务内容,及时合理设置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单位的认定工作,明确其责任范围,并做好技术指导。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条例》的宣传、培训。按照要求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保证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实施。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