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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1年第5号

发布日期

2011-06-21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1年第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年6月21日

  为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供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厅会同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经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组织专家拟定了《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目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录中所指基本药物包含国家基本药物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药物。目录中“基化”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基中”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成药”;“增化”是指“内蒙古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化学药品”;“基中”是指“内蒙古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成药”,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1年6月21~27日,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传真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身份反馈意见和建议的,请签名并附个人联系方式。

  信函(特快专递)请寄至: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传真)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新华大街63号旧政府大院8号楼
  邮政编码:0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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