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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物价局 贵港市卫生局关于贵港汉明骨科医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4-02

发文字号

贵价费[20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港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1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贵港市物价局 贵港市卫生局关于贵港汉明骨科医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贵价费[2011]9号

2011年4月2日

贵港汉明骨科医院:

  你院《关于病房床位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参照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规定,结合你院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你院的病房床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病房床位收费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二、配备空调的病房,空调降温(取暖)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收取标准按桂价费字[2002]3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单人间10元/床.天,双人间6元/床.天,三人间4元/床.天,四人间及以上3元/床.天。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四、你院应按国家及自治区的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贵港汉明骨科医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表

  
病房类型
  使用面积   (㎡)   收费标准   (元/床.天)   病房内主要设施、设备及说明
  单人间   33   35   床、床垫、床头柜、椅(凳)、蚊帐、被套、棉胎、床单、枕头、枕套、热水瓶、洗脸盆、废品篓(袋)、大小便器等日常生活用品,彩电、空调、中心传呼、缓冲间、卫生间
  双人间   33   25
  三人间   39   18
  四人间   57   12
  五人间   82   10
  六人间   66   10
  骨科专用病房   25   30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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