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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卫生部举办的全国县级卫生局局长及医院院长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26

发文字号

内卫办发[2007]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2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参加卫生部举办的全国县级卫生局局长及医院院长培训班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7]79号

2007年9月26日

  各盟市卫生局: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县级卫生局局长及医院院长培训班的通知》(卫办人发[2007]156号)精神,为做好县级卫生局局长及医院院长的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及方式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经济法学、领导者能力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行为学等。
  培训方式为面授、讨论及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二、培训师资
  培训师资主要由国内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及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组成。

  三、培训对象及名额
  县级卫生局长培训的培训对象为全国县级卫生局局长或副局长,县级医院院长培训对象为全国县级医院院长或副院长。各盟、市分配名额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旗县级卫生局局长2人、旗县级医院院长1人;通辽市、锡林郭勒盟旗县级卫生局局长1人、旗县级医院院长1人;乌海市、阿拉善盟旗县级卫生局局长1人。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由卫生部承担,交通费等其他费用自理。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县级卫生局长培训时间~25日(第一天报到、第六天离会)。县级医院院长培训时间~(第一天报到、第六天离会)。12月8日2007年12月3日2007年11月20日
  培训地点:北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1、各盟市卫生局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回执于10月底前传真至卫生厅人事处;
  2、培训结束后,学员可获得由全国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面授学习证明及远程学习卡。

  联 系 人:卫生厅人事处 王小安
  联系电话:0471-6924898(传真)

  附件:县级卫生局局长和医院院长培训班报名回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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