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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伤害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2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伤害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年2月24日

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疾控中心、委属各医疗机构:

  为掌握我市伤害发生与流行状况,有效预防伤害事件的发生,降低因伤害带来的疾病负担,我委组织人员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伤害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伤害监测工作方案

  一、背景
  世界卫生组织将疾病分为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伤害。伤害是由于能量(机械能、电能、化学能、热能、电离辐射等)突然或短暂地作用于人体,超过机体的耐受能力而导致的机体损伤。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伤害每年导致全球500多万人死亡和更多人的残疾,为大多数国家居民的前5位死亡原因之一,伤害导致的失能调整寿命年(DALY)损失占各类疾病总损失的12.4%,是全球各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每年约有65~75万人死于各种伤害,占死亡总数的8%,居死因顺位第5位。而且,每年需急诊和住院治疗的伤害患者估计可能超过2000万人。伤害由于其高发生率和高致残率消耗着大量的卫生资源,给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疾病负担。
  充分了解伤害信息是开展伤害预防控制工作的前提,2017年我市的所有医疗机构要全部纳入伤害监测系统,开展伤害监测工作。为规范全市伤害监测工作,获得及时、准确、统一的门急诊伤害发生数据,现制定本方案,指导我市各相关部门开展伤害监测工作。

  二、目的
  掌握我市门急诊伤害的发生水平、流行特征及变化趋势,摸清居民伤害发生情况、发生原因,为我市伤害防治政策、策略和措施的制定、实施及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三、监测点的选定
  呼市属地内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均为伤害监测点。

  四、监测对象及监测方式
  (一)监测对象:所有医疗机构就诊的被诊断为伤害的首诊患者。
  (二)监测方式:采用医疗机构前沿报告,疾控机构技术指导的监测方式,以年度为单位持续进行。

  五、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呼市伤害监测使用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制定的《全国伤害监测报告卡(2014版)》。内容包括:1.卡片识别信息:监测医疗机构编号、卡片编号;2.伤害患者一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受教育程度,职业;3.伤害事件的基本情况:伤害发生时间,患者就诊时间,伤害发生地点、伤害发生时活动、是否故意、饮酒情况;4.伤害临床信息:伤害性质、伤害部位、伤害累及系统、伤害严重程度、伤害临床诊断、伤害性质;5.填报信息:填报人、填报日期。
  (二)报告卡填写:医疗机构内所有收治伤害病例的科室均应填报报告卡,实行首诊负责制,报告卡由接诊医生负责填报。报告卡填报要及时,避免回忆报告,出现信息偏差和遗漏。
  (三)报告卡收集和保存: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收集各相关科室填写的报告卡并予以审核。报告卡由专人负责保存。
  (四)数据录入和上报:医疗机构内负责报告卡收集和保存的责任科室,对收集的报告卡审核无误后,使用统一配发的软件,录入电脑,每月定期将监测数据及相关报表报辖区县级疾控中心,县级疾控中心复核后,上报市疾控中心。
  (五)资料的反馈:市疾控中心对县级疾控中心上报的数据库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县级疾控中心,县级疾控中心应及时和相关医院核实有关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六、监测工作流程
  (一)启动全市伤害监测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数据录入软件的培训。计划2017年3月底前启动全市伤害监测工作,4月1日至4月30日试运行,5月1日起正式运行。
  (二)各医疗机构参加培训后,尽快组织开展院内二级培训,建立伤害监测工作制度,制定相应奖惩办法,明确责任科室和报告卡填报流程。
  (三)报告科室接诊人员负责填写报告卡及时上报专门科室,由专人收集报告卡,剔除重卡,对有逻辑错误的报告卡及时进行复核,经审核修改无误后进行整理登记,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伤害病例报告卡上报当地县级疾控中心。
  (四)县级疾控中心每月对辖区医疗机构上报的伤害报告卡进行复核,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监测数据库报送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妥善保管原始报告卡及录入数据库,保存期限从填报日期算起至少两年。

  七、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负责伤害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2.制订本区域伤害监测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伤害监测专业人员师资培训。
  4.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内伤害监测工作的督导、考核与评估。
  (二)市疾控中心
  1.成立相应的市级伤害监测工作组。
  2.根据《全国伤害监测总体方案》,起草全市伤害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的伤害监测工作。
  3.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监测相关人员培训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4.负责日常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全市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伤害监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负责我市伤害监测质量控制,收集我市监测数据,审核数据质量,按时上报。
  6.定期分析我市监测数据,提供有关部门参考利用,并反馈各监测点。
  7.负责我市监测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三)县级疾控中心
  1.心成立相应的县级伤害监测工作组。
  2.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伤害监测各项培训工作,定期对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报告人员进行培训工作。
  3.按照呼和浩特市伤害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按时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监测资料,卡片数据库每三月一次(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之前上报上一季度数据)上传给市级伤害监测工作组。
  4.每半年对监测医疗机构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次督导必须现场书面反馈督导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各级医疗机构
  1.成立相应的伤害监测领导小组。
  2.按要求参加伤害监测各项培训工作,负责对院内相关报告人员进行培训。
  3.根据《呼和浩特市伤害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伤害监测工作。
  4.配合属地疾控中心开展医院伤害监测工作的督导考核。按照督导考核要求,提供伤害患者门诊/住院病历信息。
  5.定期开展院内自查和漏报检查。

  八、质量控制
  1.重视组织管理工作。各级疾控中心按要求成立监测工作组,各级医疗机构应成立监测领导小组,各级监测工作组/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分级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监测质量的全程控制工作,并进行年终考评。
  2.严格质量控制。各级疾控和医疗机构根据统一要求对人员培训、监测对象确认、报告卡填写、数据管理等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方案。
  3.加强工作督导。各县级监测工作组承担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伤害监测的督导任务。定期开展漏报、错报、漏录、错录调查,评估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保证数据质量,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慢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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