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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8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6-04-22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6]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2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82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6]61号

2016年4月22日

雷旺金代表:

  《关于尽早制定农村“赤脚医生”生活补助政策的建议》(第13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农村“赤脚医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兢兢业业,甘于奉献,为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为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2015年我委联合省医改办、财政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认真研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问题,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15]163号),明确要求各地制定出台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政策措施,提高提高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组织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月给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养老补助。今年4月5日,我委在南平建瓯市召开“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推进会”,要求各地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目前,福州、平潭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已经到位。福州符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部分县级财政给予60%补助,不符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后市财政2015年10月开始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按月发放生活养老补助,2015年达570元/月。平潭按照职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个人缴纳8%,政府补助18%,未能参加职工养老的,退岗后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2015年月领取460元。泉州、宁德、莆田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已经出台,其他地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今年省政府将“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和多渠道补偿政策落实情况”列入“立项挂牌办理”项目,我委认真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积极抓好贯彻落实。下一步,我委将配合省医改办等部门,通过督查、通报等方式,督促各地按时制定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待遇,促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系人:陈本平
  联系电话:0591-8330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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