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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09年度药品稽查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11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稽[201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11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评选2009年度药品稽查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通知

赣食药监稽[2010]2号

2010年1月11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药品稽查局:

  2009年,全省药监部门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出色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稽查任务,尤其是基层药监部门和一线的稽查人员,不畏艰辛,努力工作,为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和江西医药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此,省局决定对在2009年稽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药品稽查先进单位和全系统药品稽查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2009年度省、各设区市、樟树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事药械稽查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在打击各类药械违法行为工作中,有创新意识、大局意识,领导重视、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工作力度大、稽查效能明效提高;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当地药品市场秩序良好,受到了群众好评;
  2、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了各类药械专项检查及整治,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稽查应急处置制度完善、处置得力,信息反馈及时、没有发生问题药械伤害事件;按质按量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稽查工作任务,信息报送主动、及时、准确;
  3、全年所办结的案件中,没有被行政复议而撤销或被提起行政诉讼而败诉的案件;药械稽查执法工作显著加强,执法队伍内部管理规范,辖区内无稽查执法人员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业务素质过硬,所主办的案件无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打击药械违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取得明显成效;或在同各类药械违法行为作斗争中,不畏艰险,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
  2、在打击各类药械违法行为工作中,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遵守法律和纪律,严格执行药监系统“十不准”和“三条禁令”;秉公执法,清政廉洁,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名额分配和评选办法
  稽查先进单位为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各1个,其他设区市各2个;稽查先进个人为各设区市局机关各1名,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的县区局各2名,其他设区市的县区局各4名,樟树市局2名,省局药品稽查局1名。设区市局负责推荐本市稽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樟树市局、省局药品稽查局负责推荐本单位稽查先进个人,认真填写《2009年度药监稽查先进单位审批表》(附件一)和《2009年度药监稽查先进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件二),并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省局药品稽查局。省局将根据推荐,审核后给予通报表彰。

  四、有关要求
  这次评选活动是弘扬先进,促进药械稽查工作的一项举措,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结合全年工作考评,严格掌握评选条件,严把质量关,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正,按期完成评选推荐任务。

  联系单位:省局药品稽查局 0791-8158110、815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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