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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定期报送母婴安全相关数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13

发文字号

冀卫办妇幼函[2016]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13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定期报送母婴安全相关数据的通知

冀卫办妇幼函[2016]17号

2016年9月13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妇幼保健中心: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印发了《关于定期报送母婴安全相关数据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6]78号)。按照国家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母婴安全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计方法及口径
  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定义和统计口径均以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为准。统计在本市辖区内的活产数及孕产妇死亡数、新生儿死亡数,无论户籍或非户籍均应填报,以月为单位统计填报相关数据。

  二、上报方式
  电子填写word版报表(见附表1和2),填报完成后将电子版发送至河北省妇幼保健中心,各市自行打印盖章后存档,以便数据核实。

  三、上报时间
  请各市于9月20日前将2015年全年与2016年1-6月母婴安全相关数据(详见附件1)报送至河北省妇幼保健中心,并于2016年第3季度起每季度首月月底前按附件2要求报送上一季度数据。

  四、其他要求
  请各市确认至少一名报表联系人,并将其联系方式一起上报,以便于数据核实。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可向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或省妇幼保健中心反映。

  联系人:省妇幼保健中心 张英奎、杜立燕
  电话:0311-85685106、85685225
  邮箱:46589831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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