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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30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餐发[2011]1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30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辽食药监餐发[2011]156号

2011年6月30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第四条的规定,省局明确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中要标注“中央厨房”,备注栏中要按照配送范围标注“限配送本企业下属餐饮门店”或“配送本企业下属餐饮门店和已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各市局要按照规定做好许可和监管工作。中央厨房需跨市配送食品的,由中央厨房所在地市局将食品品种的审核备案情况函告配送餐饮门店所在地市局,作为监督管理的工作依据。

  三、在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制定出台前,中央厨房暂禁止配送: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沙拉;生食水产品;鲜榨果蔬汁。

  各市要及时总结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注:(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请在国家局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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