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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下属门店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0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文[2007]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0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下属门店监管的通知

鄂食药监文[2007]54号

2007年7月10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件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省(区、市)药监部门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门店由地市级药监部门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我省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管理一直执行了国家局的上述规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9月28日发文(国食药监市[2004]467号)废止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件后,省局没有立即改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管理体制。

  从近两年多的运行情况看,大部分零售连锁企业的内部管理是规范的,而有少数零售连锁企业名不符实,存在以下问题:个别零售连锁企业只注重扩张而不注重统一管理;少量单体药店钻国家局GSP认证政策的空子而加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区域设立的门店的管理比较薄弱。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52号)中将零售连锁经营界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一种形式的表述,从依法行政和有利于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从发文之日起省局将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核(换)发及变更移交市、州局管理;对零售连锁企业及下属门店的认证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程序的通知》精神执行;为加强对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的监管,可以实行逐店GSP认证。跨市、州的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的GSP认证,由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认证方案,委托门店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后将检查报告等材料移交给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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