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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15

发文字号

鲁卫中综合发[201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15

颁发部门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中综合发[2016]6号

2016年11月15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提高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效果,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提高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效果,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是指依据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确定的和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的自选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注重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

  第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的管理遵循严谨务实、权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府立项引导、专家咨询论证的方式,鼓励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不断创新体制机制。

  第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为省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提供储备或基础性工作,项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立项实施的和省辖区内各领域学科和社区力量自行完成的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或委托市级(指设区的市,下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1.发布项目申报或招标指南;
  2.组织项目立项评审,确定项目及其承担单位;
  3.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件1),确定项目研发任务目标和计划进度;
  4.划拨《任务书》确定的经费。按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审核督导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5.组织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6.审定项目的调整和撤销;
  7.组织项目的验收和鉴定。

  第八条 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1.负责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管理;
  2.协同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检查和评估项目执行情况;
  3.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4.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提出项目调整、撤销的建议;
  5.配合做好省级项目的验收和鉴定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1.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条件,如期匹配项目经费,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3.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检查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4.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负责本单位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
  2.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
  3.按规定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5.验收时提供完整准确的研究报告和原始资料;
  6.鉴定时提供完整准确的相关资料;
  7.对承担的中医药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负责;
  8.对承担完成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负责。

  第三章 专家咨询

  第十一条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中医药科学研究专家库。根据需要遴选专家参与项目管理的咨询、评审、评估等工作。专家意见作为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在组织项目咨询、评审、评估等工作时,对专家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在参加项目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1.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原则,针对中医药科研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
  2.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不抄袭相关内容;
  3.坚持回避原则,在涉及自身(或所在单位)利益时,必须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4.坚持廉洁自律原则,谢绝所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请托、财物和活动。

  第四章 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建议)、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定期发布申报或招标指南,面向全省组织申报或招标。申报或招标指南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立项原则,分设重点项目和普通项目。根据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关键和重大课题,分类别设立专项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的合法、诚信等方面要求;
  2.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技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科技项目申报或招标指南所确定的方向和要求;
  2.立项依据充分,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及合理的研究方案;
  3.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4.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可取得预期成果;
  5.预期成果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有推广应用价值;
  6.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7.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八条 申请者应填写《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2),由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省(部)属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九条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中,优先安排前期研究苗头好、临床疗效确切、实用价值和技术起点高、应用前景广阔的中医药临床应用项目;适当安排高水平的中医基础理论研究和有中医药特色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厅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重点专科等所申报项目,在立项时可考虑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立项项目。重点项目可下设子课题,子课题管理等同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一经确定,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在规定的时间与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签订《任务书》,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1.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填写《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省(部)属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2.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下一年度经费或调整、撤销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记录、统计资料和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案,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重大变更,如研究计划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研究执行期限变更等,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省(部)属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保持稳定,一般不予变更。其他研究人员如有变化,须经课题组所有人员签字并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按程序到计划下达部门办理备案批准手续,并在项目验收时提交。项目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1.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的,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可以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届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批准。省(部)属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2.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等)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安排合适人选(项目组中具有较高中医药学术及科研水平的成员)代理,并报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必须及时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报市级(设区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省(部)属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决定终止或撤销项目:
  1.研究技术路线已不可行;
  2.原项目负责人离岗超过一年又不能更换合适的新任项目负责人;
  3.研究内容已落后于国内外同类研究成果水平;
  4.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5.由于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文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应就终止或撤消项目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总结,经市级(设区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核查后,报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省(部)属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通过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省(部)属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向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
  2.《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表》;
  3.《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报告》(见附件4);
  4.《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5);
  5.项目研究技术资料及反映项目进展的典型照片、图片、图例等;
  6.项目研究的全部原始资料;
  7.课题经费决算资料。

  第三十条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审核评估有关材料,两个月内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由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或主持,也可委托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主持。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项目验收专家评审委员会,验收专家评审委员会由5至9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应当在书面验收意见中明确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复议:
  1.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2.提供的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的;
  3.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5%的;
  2.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
  4.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5.超过《任务书》约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得到审批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由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设立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所在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视情况批准处理。省(部)属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项目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有权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七章 鉴定

  第四十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通过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鉴定申请,省(部)属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直接向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由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主持,也可授权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原则上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的有资项目以及重点项目必须鉴定,鼓励无资自选项目进行鉴定。

  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鉴定应当按《鉴定大纲》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
  2.《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报告》;
  3.《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见附件6);
  4.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5.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6.项目存在课题组成员变更、研究内容调整等其他变动的,需提交《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变更情况申请表》(见附件7)。

  第四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1.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演示,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应采用会议鉴定形式。原则上重点项目采取会议形式进行鉴定。自选项目必须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2.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四十四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至9位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十五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至9位组成函审组。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四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两位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专家);
  2.对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动态;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公正客观。

  第四十七条 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地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要按法律法规规定,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项目研究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

  第四十八条 通过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鉴定结束后两周内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出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见附件8)。

  第八章 成果登记

  第四十九条 由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应当在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登记。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或组织的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可以向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成果登记。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第五十条 进行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类。

  第五十一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山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见附件9)及下列材料:
  1.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
  2.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应用情况;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意见,或管理部门采纳应用的证据等)和研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只作为成果被确认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为避免成果重复登记,凡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办理成果登记。

  第五十四条 提交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申请,应保证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 凡在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登记或备案的科技成果,享有推荐申报省科技奖励、中医药相关科技奖励的资格;并作为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重点专科等建设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六 条列入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经费由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拨款、地方和承担单位筹措等多种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自选课题经费由研究人员自筹。

  第五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科研业务费;
  2.消耗性实验材料费;
  3.消耗性临床材料费;
  4.仪器设备使用费;
  5.科研协作费。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项目《任务书》及年度执行情况评估结果拨付专项经费。

  第五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经费决算。

  第六十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十一条 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上报经费决算情况和审计报告,同时退回剩余经费。

  第六十二条 完成的科研课题成果两年内没有推广转化,追究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责任,并全额追回项目经费。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国家及省级科技部门委托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管理的中医药项目,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管理按照立项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原《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鲁中医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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