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7月9日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商业服务业企业、各商业行业协会:
食品卫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商业服务业企业和行业协会,要深刻认识加强夏季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加强管理,严格责任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夏季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现明确和重申以下要求:
一、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管理
(一)严把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的安全。严格执行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索证制度和相关的报批报验手续,进货前,应对生产厂家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验明商品名称、标签、数量、质量、检疫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各类标识及其他有效证明,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加强禽流感的防控工作,严禁从疫区购进各种禽类及其产品。对购进销售的包装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批号等。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模糊不清,顾客 无法识别的包装食品一律不得进货。
(二)加强食品运输、储存过程的管理,防止食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用具设备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库存商品及上柜商品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防止过期、失效、变质、破损及受污染食品进入货架和柜台。
(三)把好食品销售关。严禁超卫生许可范围经营食品,食品销售设施要符合食品保鲜、保质、冷藏、冷冻的质量要求,严禁销售超过保质、保鲜期限的食品。尤其要加强生鲜类食品的管理,做到天天检查、勤进快销,严格责任制。
(四)自制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要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具备卫生许可证方可加工制作,制作冷荤凉菜必须做到“专人、专室、专冷藏、专工具、专消毒”;餐具、工用具等设备和操作间要做好消毒工作。现场加工制作豆制品的场所,要符合市卫生局《北京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京卫控字[2002]163号)的有关要求,现场加工销售专柜不得销售自制加工以外的产品。
(五)从事生产加工、制作、保管、运输、销售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定期检查身体,注意个人卫生,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专用合格的口罩、手套、发帽等卫生用品,并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加强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安全的质量管理
(一)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取得有效的卫生、工商、消防、环保等证、照和证明。经营场所与布局须经有关部门核准,各区域须有明显标志。
(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健康证》和《暂住证》(外来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个人卫生不良的厨师、服务员不得上岗,不得佩带戒指工作。
(三)严格执行卫生“五四”制。采购食品原料做到来源清楚,质量达标。食品库房不得存放不符合质量的食品及有毒、有害物品。厨房、冷荤(凉菜)间必须有洗手、消毒设施,厨师操作前必须对手进行清洗消毒。原料、半成品、成品不得混放在一个容器内。刀、砧板、抹布等工具用具应清洗消毒后使用。制售食品做到生熟分开。厨房内应安置有效的排烟、通风、防火设施,及时清理烟道、油垢。 有密闭的垃圾容器并及时处理。有防蝇、防鼠、防虫、防潮的有效措施和设施。
(四)餐饮器具清洗消毒须设专门区域, 清洗消毒达标,并配置密闭餐具贮存柜。
(五)餐厅须设有顾客使用的洗手池、洗手液或肥皂。接待零点客人的餐厅,客到后摆放餐具。餐厅和厨房不得用于生活起居。
(六)餐馆在停止营业期间,必须有值班人员负责本餐馆的安全工作。
(七)消夏露天经营场所应依据原市商委和市市政管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对消夏露天经营场所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商发[2001]14号)的要求,取得合法资格,方可经营。
(八)早餐供应网点,应依据原市商委制定的《关于规范和促进社区早餐供应网点发展的通知》(京商发(服)[2002]11号)提出的规范要求。
三、加强生猪屠宰和食盐专营的监督管理
(一)推进肉类加工生产体系现代化工作。按照《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为提升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肉类生产加工设备和技术水平,改善肉品结构,提高冷却肉分割小包装比例,加快建设现代化屠宰厂和撤消不符合规划、工艺不达标小屠宰厂的进度,压缩定点屠宰厂数量,确保今年内撤销18家屠宰厂任务的完成,大力推进首都肉类加工生产现代化体系建设。
(二)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督促各生猪定点屠宰厂以签订协议、合同等方式建立稳定的生猪货源基地,确保货源基地所产生猪不含瘦肉精等违禁投入品。要建立严格的台帐登记制度,除对基地进行登记造册外,对每一批次生猪来源(包括收购散养生猪的运销户)的省、市、县、养殖场名称、所有者姓名、数量、销售去向等基础数据进行详细登记,实现可追溯制度。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都要配备必要的屠宰前尿检“瘦肉精”的检测装置,对每一批屠宰生猪都要进行抽检,一旦发现含有“瘦肉精”的活猪,要立即进行登记并追查来源。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宰前12至24小时断食,宰前三小时断水,保证足够的待宰时间,一律不得屠宰含有“瘦肉精”和注水的生猪,严把宰前关。各生猪定点屠宰厂要配备专用的冷藏运输车辆,生鲜猪肉必须采取冷藏车冷藏运输方式。
(四)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盐业批发部门,加强食盐配送体系、网络方面的建设,加大对农村市场以及偏远地区零售商店的配送力度,增加对餐饮企业、机关团体、大专院校的送货频率,提高合格碘盐的市场占有率,减少私盐的冲击和渗透。加大对本市各级食盐批发企业的管理,严格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食盐代批点的整顿,对无法发挥批发作用、经营业绩差的食盐转(代)批点坚决予以关闭。
(五)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管理和执法的力度。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备和充实必要的执法人员,坚决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的违法行为,针对私盐冲击的新情况、新特点,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力争做到不留死角。同时,要加强与工商、卫生、城管、质监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发挥综合管理和执法的作用。对联合国碘缺乏病综合干预项目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区、县,要安排进行重点检查,长期进行监控,杜绝私盐渗透。
四、加强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市场检查和管理,督促企业制度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
附件:
1、关于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服务项目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2、关于加强对消夏露天经营场所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3、2003年各区、县复合膜小包装食盐销售量统计表
4、2004年北京市关闭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