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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6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办[2011]2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6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办[2011]243号

2011年8月16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2年2月底前,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包括生产我省及外省(区、市)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赋码。2011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实施电子监管。尚未实施电子监管的基本药物品种的生产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人员培训、生产线改造、企业入网和赋码、扫码等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基础工作。药品经营企业要加强实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日常检查和跟踪管理,查漏补缺,在扎实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同时,需超前规划,积极实施各省增补品种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

  二、各市局要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到辖区内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同时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要求,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扎实、有效地推进辖区内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负责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同志要深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督查,加强药品电子工作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摸清、摸实企业实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计划、进度、质量和存在问题及企业的有关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遇到的问题。

  三、各市局要对所有基本药物品种实行月报制度,及时掌握中标和生产情况,建立健全监管档案。要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情况;对尚未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办[2011]19号)要求,每月5日前填报《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报表》并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报送省局。具体工作方案请在8月22日前报省局。

  四、各市局要进一步加大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力度,省局将于2011年8月中旬组织人员分赴各市开展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国家基本药物和各省增补品种入网、赋码、核注、核销情况,药品监管人员电子监管网使用情况等。

  五、各市在实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人:马崇江、周建明;联系电话:025~83273621、83273704;传真:025~83273629;电子邮箱:xinxzx@jsfda.gov.cn。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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