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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7

发文字号

黑环办[2009]1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环保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落实《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有关情况的通知

黑环办[2009]137号

2009年9月27日

各市(地)环保局,省厅垦区环保局:

  针对我省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等城市相继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并在我省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落实〈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有关情况的函》(环办函[2009]917号)及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的通知》(黑环办[2009]8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合当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省环保厅已启动《黑龙江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请各地市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预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二、于2009年9月30日前必须将下述材料(电子版)报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书面材料于10月09日寄到)。
  (一)辖区内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现状,落实环保部和省环保厅《预案》所采取的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
  (二)辖区内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及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应急方案。
  (三)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包括:备选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各医疗卫生机构自有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其中重点说明有关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的情况;在建或拟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见附件)。

  请各地市继续密切关注当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联系人: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 王晓冬 刘方明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 150090
  电话(传真):0451-87113092 87113095
  电子信箱:hljsgfzx@vip.163.com

  附件: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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