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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库尔勒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26

发文字号

库政办发[2014]1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库尔勒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4-08-26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库政办发[2017]4号),此文件已失效。




关于印发库尔勒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库政办发[2014]122号

2014年8月26日

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市食品加工业生产力水平较低且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 “多、小、散、乱、差”等问题,存在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为改变我市食品加工业生产现状,经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库尔勒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库尔勒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库尔勒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现阶段与百姓生活密不可分的食品产业组成,其安全状况关系百姓民生,为进一步加强库尔勒市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解决我市豆制品、卤制品、糕点等食品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我市决定集中开展小作坊综合整治工作,积极开展小作坊摸底排查、规范建档、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等一系列工作,查办违法违规案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7号)的精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目前,市质监局依据新质监办食(2012)17号文件,对九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管,九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食品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棉籽油除外)、肉制品、豆制品(发酵类豆制品除外)、炒货食品、糖果制品、饼干、蜂产品、糕点制品等。截至目前,由市质监局确认提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总数59户,其中,卤制品店12户,食用植物油14户、豆制品加工20户,糕点类9户。

  二、指导思想
  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按照“查、治、管、扶、建”五字整治方针,加大食品小作坊整治力度,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对食品小作坊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综合整治,全面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提高其质量控制能力,促进全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三、工作目标
  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始终坚持“全面监管、分类实施、重心下移、打扶结合”的原则。以区域性专项整治为主要“抓手”,以“五个一批”为主要工作目标,(即通过实施食品小作坊综合整治,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小作坊;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督促引导一批食品小作坊进行生产条件改造取得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坚决关闭一批无证照、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小作坊;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黑窝点)。通过努力,力争到2014年底,全市基本消除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食品小作坊。

  四、组织机构
  成立库尔勒市食品小作坊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面部署、指挥、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工作。
  组 长:鲜 智 副市长
  成员单位:向志忠 市食药监局局长
  陈明炜 市质监局局长
  杨新宇 市工商局局长
  王 剑 市环保局局长
  及各市属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检局,办公室主任由向志忠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陈明炜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对全市食品小作坊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宣传等工作。

  五、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共4类:一是生产加工条件恶劣、安全隐患大的小作坊;二是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原辅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三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四是生产高风险食品、非传统食品的小作坊。
  (二)重点区域。共3类,即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比较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重点生产加工单位是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必要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六、明确责任,分工协作
  市食安办:负责我市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中有关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综合协调市食安办联系人:陆海艳 18999001573)
  市质监局: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小作坊综合整治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进货台账、生产过程配料记录、产品检验记录等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质、食品相关产品,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在整治过程中对无证照加工、加工环境条件恶劣和达不到许可要求的食品加工小作坊,严厉查处综合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联系人:解春红 13999605851)
  市食药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吊销,配合做好无证照小作坊的取缔工作,严格对食品流通环节内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进行把关,禁止销售未取得质监部门发放的生产资格确认合格告知单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
  市环保局:负责食品小作坊油烟噪声扰民的治理工作。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质监部门做好各自辖区内食品小作坊总体情况的调查摸底、协助无证照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取缔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工作安排
  全市食品小作坊综合整治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共分两阶段。第一阶段从2014年9月份至2014年10月份,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全面摸底。2014年9月1日至9月10日前,对食品作坊整治进行动员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面摸清全市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底数,在摸查中,要充分发挥辖区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工作,做到底数清。
  (二)集中整治,全面排查。2014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由多部门组成的综合整治检查组按照确定的方案,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环节为重点整治区域,着力打击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违法活动。切实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检查监督,从严审查小作坊的生产条件,对于达不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要限期整改。取得质监部门的生产资格确认合格告知单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对于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作坊,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并及时通报给工商、食药等相关部门。
  (三)检查督办,巩固成果。2014年10月11日,由市质监局对整治项目逐个检查督办,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和市食安办。
  第二阶段为2014年10月25日至2014年11月25日。主要任务是巩固深化2014年整治成果,对未完成的重点整治项目继续跟踪落实,11月30日前由市质监局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全面总结,形成综合报告报市政府和市食安办。

  八、工作措施
  (一)全面建档,动态管理。摸清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底数,全面建立食品小作坊档案和现做现卖小作坊清单,进行分级处理。
  (二)条件改造,分级处理。对《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新质监办事[2012]17号)中规定的九种暂时允许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按基本条件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工作可以以街道、乡镇(场)为单元组织实施,或以食品品种为单元组织实施。必须达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对不能满足条件的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九种以外的食品小作坊参照《库尔勒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基本要求》内容整改,取得质监部门的生产资格确认合格告知单方可生产加工。对现做现卖小作坊,市工商局检查其生产销售行为是否超出现做现卖的范围,是否建立和实施了索证索票制度。凡是无生产许可和营业执照或证照不全的食品小作坊,坚决予以取缔。
  (三)公开承诺,诚信监管。由市质监部门负责落实与食品小作坊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主动公开向社会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等,接受政府和群众监督。将食品小作坊监管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职责,采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措施,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督促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责令其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将监督检查情况至少每季度公示一次在市食药局的红黑榜,公示内容同时报市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
  (四)开业报告,规范管理。对季节性生产的、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的、其他原因停产后又重新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食品小作坊必须向市质监部门报告。市质监部门应在食品小作坊开业初期实施严密监管,直至生产情况稳定后纳入正常监管范围。要强化食品小作坊添加物质监管工作。包括添加物质的种类、来源、使用情况等。
  (五)区域整治,全面提升。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比较集中、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和行业。总结我市食品小作坊整治经验,帮扶食品小作坊获得质监部门生产资格确认合格告知单,联小做大做强,扩大部分食品小作坊的规模效益,获得生产许可证,全面提升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
  (六)打扶结合,依法查处。在帮扶食品小作坊改造提高的同时,加大对违法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黑窝点”,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对制假售假的食品小作坊要坚决依法严惩;对产品不合格、质量没有保证的食品小作坊要依法处理,该停业的停业整改,该取缔的坚决予以取缔。

  九、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特别是质监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食品小作坊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将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行为都纳入监管范围,完善并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明确监管责任,突出重点整治。市质监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小作坊综合整治方案,明确食品小作坊综合整治工作的阶段性进度安排、主要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集中整治的要求,通过集中整治,打造一批上规模上水平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示范点,同时辐射带动一批食品小作坊的改造升级,使一批条件较好的小作坊提升为获证企业,一批有一定差距的小作坊转化为符合签订承诺书条件的小作坊,淘汰一批条件差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实现食品小作坊产品质量提升、食品安全切实得到保障。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食安办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整合执法力量,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各部门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调动村(社区)基层组织力量,大力整治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照生产加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继续落实有证有照允许保留的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通过整治,全面提升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使产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促进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向集约化、集群化发展。
  (四)做好宣传引导,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要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现场咨询等形式向公众社会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宣传综合整治工作的重大举措、整治成效。要把宣传活动深入到社区、农村、企业,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群众消费,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舆论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整治效果。市质监局要加强集中整治工作信息收集,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实行专项整治工作定期报送信息制度,及时掌握整治进度、整治信息,总结整治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各镇(街道)、相关部门于11月25日前将总结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库尔勒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基本要求。

  第二条 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所称的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的是现做现卖食品,并在本生产加工场所销售为主的生产经营行为纳入食品流通领域。生产经营的是即做即食食品,并在本生产加工场所销售和消费为主的生产经营行为是餐饮服务活动。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和各种酒类(以转化饲料为主,生产米酒为辅的酿造米酒除外)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条 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小作坊质量安全负总责。村委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地区内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作坊监管工作。

  第六条 小作坊监管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七条 质量监督部门对确认达到食品生产基本条件的暂时允许存在九种食品小作坊,发给《生产资格确认合格告知单》。其他小作坊参照本要求监管。

  第八条 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后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生产资格确认合格告知单》,取得《生产资格确认合格告知单》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资格确认合格告知单》证书。取得《生产资格确认合格告知单》的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生产资格确认合格告知单》。

  第十条 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变更为小作坊。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总要求: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改善厂房、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不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十二条 生产加工与场所要求。
  (一)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二)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保持规定距离。
  (三)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便于清洗、消毒,防止污垢积存;四面墙壁应全部采用瓷砖等硬质材料铺设;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四)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应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第十三条 设施与设备要求。
  (一)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
  (二)应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
  (三)应设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洁净的毛巾或干手器;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应具备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
  (四)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
  (五)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六)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
  (七)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风、照明灯设施。
  (八)应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九)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与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十)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十一)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检定或校准。
  (十二)生产设备表面应清洁、无积垢。
  (十三)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十四)生产中涉及生、孰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十五)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
  (十六)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二)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
  (三)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
  (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七)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八)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第十五条 人员要求
  (一)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三)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四)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

  第十六条 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一)应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应建立管理台帐,包括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产品送检抽检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等台帐。记录应保存一定期限。
  (三)应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
  (四)应进行开业自查,保证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得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
  (一)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二)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三)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
  (四)变质食品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要求
  (一)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
  (二)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标准产品的销售范围。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用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无标签的简易包装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条 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的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向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小作坊开业前,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小作坊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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