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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2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1]8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卫监字[2011]805号

2011年8月2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区陆续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要求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切实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坚决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为进一步做好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食品中毒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预防食物中毒,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将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预防食物中毒,特别是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

  二、加强监管,落实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夏秋季为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也是预防控制食物中毒事故的重点时期。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针对食物中毒发生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控制食物中毒发生的有效措施,加强对食品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切实加强食物中毒的预防控制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民间红、白喜事等临时性的集体就餐,学校食堂、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餐饮服务单位要按要求做好大型聚餐活动的申报,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群众自办大型聚餐的申报制度,做好卫生管理指导工作。

  三、加强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及时发布预防食物中毒的警示信息,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对偏远农村牧区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常见的致病微生物、有毒动植物、农药、亚硝酸盐、剧毒鼠药等引起的食物中毒的预防、控制方法,积极宣传改变不良卫生和饮食习惯的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积极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要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储备应急救援物质,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报送食物中毒信息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及时将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有关信息报送当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联 系 人:路小春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信箱:nmwstf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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