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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5

发文字号

苏卫医便[2011]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认真落实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卫医便[2011]64号

2011年7月5日

各市卫生局,省管各医院:

  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各地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请各地、各有关医院认真落实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医疗安全事件信息的上报工作。我厅将于年底前组织专题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从2011年7月起,每年1月和7月的10日前上报上一半年的医疗纠纷情况(附表1-3)。

  三、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学会认真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填报工作。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3号)的要求,对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及时报我厅。

  联系人:范晓燕,联系电话:025-83620686(传真);
  Email:summerxyy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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