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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紧急查处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骨肽注射液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22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发[2017]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鄂尔多斯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2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紧急查处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骨肽注射液的通知

鄂食药监发[2017]25号

2017年1月22日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总局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销售使用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骨肽注射液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2017]31号),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发现标示为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骨肽注射液(批号:150920E1)引起不良反应。经初步调查,该公司近5年来未生产过骨肽注射液。上述产品涉嫌为假药。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旗(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开展检查和排查工作,一经发现标示为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骨肽注射液,依法责令立即暂停销售使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同时追查涉案产品的来源和流向。

  二、对违法销售使用上述产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医疗机构的,要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当地党委、政府。

  三、各旗(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每月15日前将案件查办工作情况报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联系人:刘媛媛
  电 话:0477-8580848
  邮 箱:44681606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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