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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合同审核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04

发文字号

浦卫[201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4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合同审核管理制度》的通知

浦卫[2013]4号

2013年1月4日

各有关处室:

  为规范浦东新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合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合同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浦东卫生、人口计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浦东新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合同审核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合同审核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本机关合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浦东新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名义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及合同性质文件的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行政机关借款合同;
  (五)行政机关签订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
  (六)行政机关签订的捐赠、赞助合同
  (七)其他合同。

  第三条 局党政办负责对合同草案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审核,必要时可向浦东新区法制办或上海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请示意见。
  未经党政办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订立合同。

  第四条 建立法律顾问审核制度,局党政办委托专聘法律顾问负责具体审查合同草案的合法性,并提出书面法律建议。

  第五条 送审部门拟定合同草案后,将合同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党政办,党政办收到报批材料后,经初审,材料不齐的,可以退回送审部门。材料齐全的,进行法律审核。

  第六条 合同审核的要点: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包括合同主体、标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除和终止、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时间等;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合同变更是否合法;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 送审部门送交合同草案时,如有下列材料,应同时附送:
  (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
  (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授权他人代理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
  (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党政办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送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送审部门。如有重大法律问题,同时专报相关局领导。

  第九条 送审部门对经审核后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党政办再审。

  第十条 送审部门根据法律审核意见,将合同草案修改完善,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党政办要做好送审合同草案的接收退回、登记备案,法律审核意见归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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