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邹平县基层化妆品市场监管规范化建设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邹食药监发[2017]82号
2017年10月25日
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县局各股室:
根据全市基层化妆品市场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全县化妆品市场监管规范化建设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邹平县化妆品市场监管规范化建设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化妆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督责任,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省市局基层化妆品市场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打建创”并举,“放管服”相结合,着眼基础基层,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着力提升化妆品监管能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推进社会共治,切实保障全县化妆品市场安全。
二、 工作目标
2017年8月份开始,在全县开展化妆品市场监管规范化建设,按照抓基层、抓整体、抓关键“三抓”工作思路,着眼监管最基层,从镇(街道)抓起;从监管机构、企业、消费者三个层面,整体谋划推进监管工作;抓住各层面的关键控制点,统一工作标准,规范运行程序,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操作要求,把监管工作各项要求,逐一分解落实到位。通过示范引导、全面推开、总结提高三个阶段,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监管所不会管、企业不会干、消费者不会自我保护的难题,全方位落实监管责任、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权利,初步实现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化妆品整体安全水平。
三、工作标准
(一)监管机构层面
1.底数清楚。化妆品经营企业包括专营或者兼营化妆品的批发、零售、零售连锁和直销企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视为化妆品经营,均应登记在册。对化妆品专营店、连锁店、大中型商场超市、美容院、美发店、母婴用品店、酒店、药店等规模较大或风险较大的企业,应一户一档、一企一档。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产品信息等内容。对小超市等零星经营户可简要登记相关信息。
2.责任明确。明确化妆品属地管理责任。通过网格化监管、AB角等措施,明确责任区域,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做到岗位职责、企业情况、业务咨询一口清,确保有人管,管到位。
3.运行规范。化妆品监管配套制度健全。建立模板化、标准化的监管操作规程,从检查程序、检查重点,到问题处理、法律适用、信用等级评定,对整个监管流程进行有效指引。基层执法人员监管能力应做到“九会”:会看店容店貌、看储藏条件、看标签标识、看店内宣传,会查人员配备、查产品是否合法、查渠道来源,会业务指导,会抽检办案。
4.监管有痕。监管工作年度有计划,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化妆品从业人员集中培训每年至少1次。监督性抽检任务按时完成,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置率达100%。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不良反应及时上报,案件及时查处并依法公开。日常检查记录、抽检记录、培训记录、行政处罚、整改报告、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存档备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启用后,按规定及时登录平台,准确、完整的填报相关信息。
(二)企业层面
从化妆品专营店、连锁店、大中型商场超市、美容院、美发店、母婴用品店、酒店、药店等规模较大或风险较大的企业为重点,做到:
1.人员配备到位。应当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管理制度健全。重点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管理、供应商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等7项管理制度。设置供货商台账、购进验收及销售台账。
3.经营场所整洁。应当保持化妆品经营场所内外整洁安全。
4.仓储符合要求。连锁总部、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专卖店、兼营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应当设置仓库或在仓库内设置专区。化妆品按规定条件储存,配备通风、防尘、防晒、防潮、防虫、防鼠等必要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有防污染设施。
5.渠道来源正规。企业不得自行配置、分装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向供货商索证索票,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保存期应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严格进货查验,对所购化妆品逐批验收,对产品合法性、标签标识、检验报告等逐项检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实现产品可追溯。
6.广告宣传合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不存在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有适应症等问题。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宣传具有特殊用途。店内宣传材料不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虚假或夸大宣传问题。
7.健康查体及时。销售化妆品和为顾客提供体验服务的化妆品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查体。
8.内部培训正常。从业人员应具备为消费者解疑释惑的能力。定期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9.公开接受监督。应在经营场所公开化妆品经营“八不准”,向社会做出安全承诺,公开12331举报投诉电话,公开监管部门名称、监管人员名单、监督电话。
(三)消费者层面
以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为目的,在社会化宣传普及上,做到:
1.让消费者抬头看到。化妆品经营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或提示标记。在化妆品专区或货架显著位置悬挂或设置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安全购买、使用化妆品。
2.让消费者伸手取到。化妆品经营场所应配备化妆品安全常识、化妆品不良反应宣传册、宣传单等材料,方便消费者取阅。
3.让消费者主动参与到。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灌输式宣教方式,借助政府、部门、企业的力量,搭好宣传平台、载体,深入开展化妆品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学校、进工厂活动,通过现场教学、亲身体验等方式,吸引消费者主动参与,活化宣传效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结合我县监管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操作标准,召开会议做出部署安排。
(二)示范引导阶段(2017年9月-2018年6月)。选择韩店镇进行示范创建,从监管所、企业、社区三个层面打造示范样板。企业至少涵盖化妆品专营店、兼营店、美容美发店三种业态。县局于2018年4月底前对示范镇(街道)的监管规范化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市局于2018年5月底前对示范乡镇的监管规范化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省局于2018年6月对示范乡镇的监管规范化建设进行考核验收,对达到标准要求的示范企业进行授牌。
(三)全面推开阶段(2018年7月-2019年6月)。在对示范建设进行总结,完善规范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方式的基础上,按照示范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全面推进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70%以上的镇、街道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9年7月-2020年5月)。对规范化建设工作查漏补缺,全县化妆品市场监管总体上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对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构建常态化管理机制。
五、责任分工
(一)县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协调指导各监管所开展工作,及时上报情况,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协助省市局做好各阶段验收评价工作。
(二)各监管所具体实施规范化建设工作,按照工作标准细化推进措施,落实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化妆品市场监管规范化建设,是提升监管能力,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公众消费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监管所要从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公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
(二)典型带动,整体提高。各监管所要及时总结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经验,注意打造典型,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突出典型,彰显特色,打造精品”的示范效果。
(三)长期坚持,确保成效。规范化建设是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重在坚持。各监管所必须克服临时应付思想,按照县局部署要求,扎扎实实,稳步推进,做到长期抓,抓长期,下大力气抓好落实。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表:全县化妆品市场监管规范化创建工作情况表
单位:
日期:
| 工作要求 | 落实情况(具体描述) |
辖区内基层监管机构 | 建档立卡 | |
责任明晰 | |
监管配套制度完成情况 | |
日常监管 | |
示范创建 | 人员配备到位 | |
管理制度健全 | |
经营场所 | |
仓储情况 | |
进货情况 | |
店内宣传情况 | |
健康查体 | |
培训情况 | |
监督公示情况 | |
服务消费者 | “一看到” | |
“二取到” | |
“三体验到” | |
备注:请各单位于每月月底,按时上报本辖区内创建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