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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2

发文字号

内卫办发[2011]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卫办发[2011]45号

2011年8月12日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5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全区二级以上医院要按照本《通知》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办发[2011]21号)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增加试点专业和病种数量,其中病种类别至少要涵盖《通知》要求病种;要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病例入组率和完成率,对于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患者,达到入组率不低于50%,入组后完成率不低于70%的目标。要进一步细化各病种临床路径,优化诊疗流程,明确治疗药物,限定使用的耗材,科学测算并严格控制单病种诊疗费用,涉及相关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患者的单病种费用应严格控制在卫生部公布的标准范围内。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评估方案》,建立以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患者满意度、医疗效率和费用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机制,不断完善医院和科室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引导医务人员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各盟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评估,定期组织督导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将辖区内医院临床路径有关情况按时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联 系 人:吴进龙
  联系电话:0471-6957817、6944050(传真)
  电子信箱:nwyz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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