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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1

发文字号

浙价检[2009]2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1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价检[2009]213号

2009年8月11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14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8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时间:从2009年8月20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8月20日至9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0月份为处理整改和总结阶段。

  二、检查重点
  (一)医用卫生材料收费。包括:医疗机构在手术、麻醉、治疗等过程中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收费)或作价办法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及违反规定价外收取的行为;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高开进货价格返利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行为;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行为。
  (二)医疗设备检查、化学检验收费。医疗机构X线检查、磁共振扫描、CT扫描、超声检查及化学检验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和项目、重复检查、增加套餐检验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有无检查、化验收费标准和内容不对应,变相多收患者费用的行为。
  (三)药品价格。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时间、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的行为。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等行为。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周密制定检查方案,精心组织检查力量,采取有效检查方式,严格落实责任制度,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要创新方法。各地要认真总结和借鉴近几年来专项检查的成功经验和方法,积极运用计算机软件查帐取证等手段,创新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率。
  (三)要因地制宜。这次检查省里确定了医用卫生材料、医疗设备检查、化学检验收费和药品价格作为检查重点,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其它一些医疗服务价格开展检查,切实规范价格行为。
  (四)要开展调研。各地要结合检查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医药价格监管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根源,为促进医药价格管理政策完善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意见和依据。同时要对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171号)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督促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五)要完善制度。各地要通过检查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构建医药价格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建立教育防范制度,加强提醒告诫,督促医疗机构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与医疗机构专职物价员联系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的日常监管,切实保障患者的利益。
  (六)要全面总结。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应包括检查工作成效和经验、发现的问题、调研的情况、政策建议和典型案例等。并将总结于2009年10月20日前报送至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联系电话(传真):0571-85064640,电子邮箱:yuxl@zjp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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